固安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谦,徇私枉法,脱掉警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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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2: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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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3: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hbrdw 2014-12-01 23:00:45
  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狗
  ----------------------------好一个为人民服务,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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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5: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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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7: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人,事实属实,到底是谁保着张谦,
  案件剖析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0号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已经2009年11月27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2009年9月29日国家公务员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牛汉东恶意纠集同村牛姓家族共7人未经主人同意夜间21:20分进入王某家中已构成非法侵宅事实,其目的恐吓,威胁,企图伤害王某当时王某不在家,当时在家王某妻子对非法闯入的7名犯罪人,强行警告说滚出我们家,未果牛等人并对王某妻子进行人身控制,将家中大门设2人把守,在王某妻子多次驱赶牛汉东等人未果时,发生争执,就打电话求助邻居家张某,张某赶到对前来被害人家中救助的张某将其打伤已构成犯罪,且犯罪现场就在被害人家中。这7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同时形成团伙作案,性质恶劣,给人民群众及财产带来威协。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恐吓,威胁,实质的身体接触具有黑社会性质。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此案公安局称没有侵宅事实不予立案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张谦恐吓,威胁被打者张某,不为其牛汉东等7人夜闯民宅打证,并且对案件不予立案,用自己的权利干涉立案过程,影响恶劣,挑战国家公检法部门的威严公信力,请高度关注

  未完     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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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7: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威胁,恐吓证人不让打证,你们是牛气啊!!!!!!!!案件没有立案,利用职权恶意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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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09: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牛汉东等7个流氓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固安县公安局却不予立案,就因为有你张谦吗????三块豆腐高你能大的过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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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brdw 发表于 2015-5-28 10: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廊坊市公安局的答复,对侵宅案件,固安县公安局处理无不妥,所有的案件都不予立案,无不妥??????????????请问有事实发生,有证人,证言,为何以无证据证明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廊坊市公安局就这样包庇下一级公安机关吗????????真可谓是公安局说黑就是黑,说白就是白,谁说有罪就有罪,有证据,证言,事实,发生说不立案就立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