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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十年“求执行”反遭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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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胜2013 发表于 2015-5-29 17: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汉十年“求执行”反遭殴打
  70岁的王永胜在10多年前遭遇两场诉讼,结果都是赢了官司。但到了执行阶段,王永胜颇为失望。10多年来,他  屡次讨要执行结果和说法,但次次失望而归。2014年7月14日,当他再一次讨说法时,遭到殴打。
  辽宁省营口市中心医院806号病房里,70岁的王永胜特别“有名”——许多病友都知道,他是被法院的人殴打受伤住进来的,而且他的老伴也在楼下住院。
  7月29日,虽据被打时隔半个月,王永胜仍在治疗。他的CT检查报告单上显示“左侧3、5、6及右侧6、7肋骨处见线状透光影”,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
  “我被执行法官在法院大门口打成这样的!!”王永胜对笔者说,他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有些想法,要去找相关人员办理,结果发生了如此悲剧。
  自2001年起至今,王永胜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过许多次交道,“说来话长,十几年了,我的执行案件就没有真正执行到位过。”王永胜说,“一周平均去三次。”法院很多人都认识他。


  法院门口挨打
  7月14日星期一,王永胜来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想要找办理他案件的负责法官。由于一直没有沟通好,他这次采取了“坐在大门口”的方式要求面见法官。
  这期间,执行庭的法官盖国林开车要出法院办公,王永胜坐在门口阻挡了道路,两人发生了言语冲突。
  王永胜说,随后盖国林将其打倒,还用脚踹他,然后开车离开。
  王永胜被打之后,一直没有站起来。门口的保安人员劝他说:“老王,赶紧起来别堵门口。”但王永胜感觉呼吸困难,难以站起。
  王永胜电话告诉了家属,而家属在去法院的途中也同时报警。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徐成大和其他工作人员将王永胜送进了医院。由于伤势严重,他的老伴连惊带吓后来也住进了医院。
  据王永胜介绍,盖国林知道他入院后曾到过医院,后来,法院的领导也来医院看望王永胜并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
  据知情人向王永胜透露,盖国林打人后一直在正常上班。王永胜对此很不理解,十分气愤。
  王永胜告诉笔者,家人报警后警察还来到医院给他做过笔录。但笔者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事实时,营口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王景春表示不方便提供任何情况。
  “5处骨折”,对于肺部曾做过术的王永胜而言无异雪上加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肋骨2处以上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而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徐成大对笔者说,王永胜躺在法院门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他听说王永胜大术过,这次骨折是陈旧性伤还是新伤,“大夫都说不清”。而且,盖国林和王永胜快要“和解”了。
  是否和解,尚是未知,受伤的王永胜最牵挂的是他奔波10年的案子。

  十年维权
  王永胜是为2001年的一起案子追讨答复。
  1998年,营口市老边区二道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聚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聚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被起诉。
  而王永胜当时挂靠在建筑公司,他以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直接参与了诉讼。
  彼时,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12月20日,营口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显示,“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88801.69元,从1999年12月15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官司赢了。”王永胜很高兴。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授权王永胜作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营口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执行案件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但他没想到的是,工程款的执行却是一波三折。
  2004年11月16日,营口中院裁定书显示,“本案是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协调参与分配执行的案件。因营口聚源实业集团资不抵债,按照省法院协调决定意见,本案参与分配受偿率为判决本金98.8万元的50%即49.4万元……判决执行终结。”对此数额,王永胜相当不满。
  此后,王永胜就和营口中级人民法院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通过信访渠道去寻求解决问题。
  王永胜一直不明白对方为什么会“资不抵债”,因为被执行人营口聚源集团自2000年成立起,实力非常雄厚。据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皆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后来我才发现2004年的裁定书上写的是‘营口聚源实业集团’,工商管理局那里这个企业是没有注册的。给我钱的应该是‘营口聚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永胜说。
  2012年,王永胜提出了撤销2004年裁定的申请。2014年5月19日,营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营执监1号的裁定:撤销2004年的裁定,恢复“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10年啊!!”王永胜感慨道,“我以为很快要结束了。”
  当笔者问及为何10年前不提出申请时,他颇为激动:“我不懂法,法官也没告诉我啊。”据介绍,当初作出裁定书的执行员韩少文已经退休,裁定书的错误原因也无从查证。
  而之所以走上信访渠道也是被逼无奈。2003年,王永胜在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曾有过一起诉讼,也涉及营口中院。
  这起诉讼的判决结果是,王永胜作为债权人应得到对方以房屋拍卖抵债的款项。然而在站前区人民法院拍卖房屋期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另一案外人的案件时,直接将该房屋执行给了案外人。
  笔者注意到,营口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一份执行裁定中也发现了韩少文的名字。
  “这也是10年。”王永胜说,之所以总去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因为他的执行案件一直都有问题。
  对于这起诉讼,王永胜的朋友曲圣智曾全程“围观”。曲圣智告诉笔者,2013年8月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召开了听证会,会议上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错误。“中级人民法院的人都没有提出反驳。”曲圣智说。
  曲圣智还说,本地的律师没有代理本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因为执行案件对错直接关系到法院。

  移送省高院

  对于被执行人是营口聚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徐成大告诉笔者,根据相关规定,此案在“信访复核审查阶段”,而且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所有的案卷材料都邮寄移送到辽宁省高院去了。
  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徐成大说“还要开听证会”,如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的裁定正确,那么就按照原判决执行。而时间他也不能确定。“应该以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起算”。
  “我告诉过王永胜,这个案件已经移交到高院了。”徐成大认为,王永胜要找也应该去找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该纠缠于营口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也送省高院,那个也送省高院。”王永胜感慨,“难道我还要天天去省高院上班??”
  据知情人士透露,被执行人营口聚源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春根的妻子是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王永胜并不知情。
  病床上,王永胜用手遮掩住泪水,喃喃地说:“下一个10年我能坚持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