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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绍兴县有这样一个年轻有朝气,前途无量的公务员金*波,可道德品质实在不咋地,生的男盗女娼、西门官人之相,暗地里勾引有夫之妇,导致小家庭感情破裂,有图有真相啊没多久就给和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想问问,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品质是不是已经被无视了呢??这种人居然还可以在发生这种直接损坏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继续“为官”,继续“为民服务”,继续“造福一方”么?? 严惩不贷又如何??传说中的背景帝是不是待那风平浪静时便又采那隔墙之红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