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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将人打伤致残后扔到精神病院九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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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的怪物 发表于 2013-10-6 15: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间的悲惨遭遇,不知有没有比这更惨的了。
  我叫石粉荣,女,45岁,现住河南省洛宁县上戈镇上戈村四组,我反映洛宁县公安局王光辉等人将我弟石花军无故打伤致残!!至今伤害还没有停止!!
  2003年3月20日,洛宁县上戈镇上戈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时隔1年零9个月零9天,即2004年12月29日下午4时,上戈镇派出所所长金相涛带五名干警到我家未出示任何证件,谎称帮助派出所干活为由,将我弟石花军强行拉到了派出所。
  天黑不见我弟回来,我母亲和丈夫去派出所找牛牛,派出所人告诉母亲和我丈夫,石花军涉嫌抢劫杀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刑诉法中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为什么公安局刑警大队在石花军这一冤案中不依法办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004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上戈镇派出所以叫给我弟石花军送被子为名,将送被子的我丈夫杨光文带到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光辉等4名干警对我丈夫进行现场审讯,捏造事实说:我弟石花军用棍子将人打死抢了500元,将钱交给了我丈夫让给他买衣服。逼迫我丈夫承认有此事并按手印,我丈夫回答根本就无此事,你打死我、我也不会按指印的。王光辉等人见我丈夫口气坚决,不让吃饭、不让睡觉,在局某一领导和王光辉的授意下,开始对我丈夫采取“暴力取证”,先是拳打脚踢,王光辉搧了我丈夫两个耳光,干警们便用手铐、电警棍、砖块朝我丈夫眼部、头部、腰部等处进行严重的肉体摧残,一边打一边喊:我叫你不承认,不承认就打死你!!在这种棍棒交加之下,从2004年12月31日下午直至2005年元月2日早上5点,我丈夫被他们折磨了整整36个小时。
  在此案中我丈夫又不是嫌疑人,只是去送被子,为什么王光辉等人竟对我丈夫采取肉体摧残长达36个小时,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这几人有的抱腰、有的架胳膊、有的拉手腕、有的捉指头,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传唤证、拘留证上强行签了字画了押。由于我丈夫遭遇王光辉等人的非人摧残,致使几个月都不能下地干活。我丈夫经我县疗养院医生诊断证明:1、损伤致残;2、右下肢软组织损伤。
  我丈夫是案外之人竟遭此刑讯逼供。后来我雇了洛阳律师事务所张耀显律师,从那里我才得知,我弟己被他们折磨得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腿部被致残,公安局某些人为了逃脱罪责说是我弟不小心在看守所自己造成的,这岂不是天大的谎言!!
  2005年2月24日,洛宁县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人签字画押的情况下对石花军下达了批捕,由于我弟被王光辉等人凶狠致残使精神完全失常,大小便失禁,三个月因腿部被他们彻底致残连床都下不来。后来,公安局将石拉到洛阳检查后、于2005年7月份将其送进精神病院,至今已九年多了,仍在精神病院住着。
  申诉人:石粉荣
  申诉人:杨光文
  申诉人:相文英
  电话:1534379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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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yjnwiooy 发表于 2013-10-7 03: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都是一群一群顶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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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幸福 发表于 2013-10-7 15: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举报人:党生年
  主要涉案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违法犯罪线索:党生年是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黑社会案中起诉书,判决书中的在逃人员,不知道为什么洛宁县公检法不去追逃,现在竟然在互联网上疯狗一样发帖,你自己证明你在2012年曾经被洛宁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但是洛宁县韦耀武案中,2012年2月案发4月洛宁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6月检察院起诉书,12月一审判决书,全部认定你是在逃,洛宁县原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你这里成了魔法棒,可见洛宁县一审判决书是欺上瞒下,草菅人命的枉法判决。张廷璞徇私枉法,洛宁群众不会放过你的!!党生年现在就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