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5年1月27日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在现场勘查时,没有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肇事嫌疑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时,也没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
请问全国有正义感的交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应该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可以维护警 察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勘查现场的两位办案交警都说执法记录仪坏了。出去执行任务为什么不带个好的执法记录仪。难道是录到了不想让受害方家属知道的事情或者有别的隐情。 应该对肇事人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却非要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即便如此为什么不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检验全过程。 为什么每次接待受害人家属时执法记录仪都能正常使用。如此有针对性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不让受害人家属怀疑其中的奥妙。 难道不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更能保护警 察,那么公 安部何苦下达《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国家何苦浪费纳税人的钱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