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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女司机随意变道 公共意识极度缺乏 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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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江河湖海_ 发表于 2015-5-31 1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日报刊文:被打女司机随意变道 公共意识极度缺乏
  原标题:公路是现代社会的镜子
  我们时刻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网络上出现了海量评论。违规变道显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机的行为自然会由法律予以处置;但女司机违规变道,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变道是没问题的,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涉及在公路等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规范。需要追问的是:从法律的视角,我们如何看待路权??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如何遵从规则、维护秩序??
  公路是一个最需要讲求先后秩序的场所,否则必然导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频发。因此,我们在公路上设定并分配了路权,如转弯让直行的规则等。谁拥有路权,谁就有优先通过的权利。一般情形下,有路权的人没有让路的义务;相应地,无路权的人,有不干扰拥有路权的人的义务,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交通规则。更重要的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这种规则,给其他人以稳定的预期,使拥有路权的优先安心、快速通过,这是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的前提。
  现代社会面临着越来越繁忙的交通,对他人遵守规则的预期,在保证交通顺畅方面显得极其重要,但这种预期的形成却非常不易。因此,谁破坏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就应该重罚谁。影响路权拥有者正常通行的随意变道行为,不仅破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还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往,法律对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设定相对较轻,责任落实也存在证据障碍。现在,随着行车记录仪和摄像头等固定证据的设备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实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更需要在责任的设定上做出综合权衡。
  从制度层面看,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机随意变道,双方极端“路怒”,完全不顾及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显示了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交通规则要求,公路上的变道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虽然随意变道、强行超车等现象平常较为多见,大家似乎见惯不怪,但无论作为一种交通规则还是公共场所的规则,不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是最基本出发点。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公路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规则,规则需要被遵循,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时,如果不能产生安全预期,社会的运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为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随时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制度应该更有作为。需要强调,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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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的小雨 发表于 2015-5-31 11: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玩意儿!!
  考先天力量优势欺负女性的男人都它爹的是畜生!!
  这女的是个傻逼 但不代表男人的暴力不会受到谴责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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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_江河湖海_ 发表于 2015-5-31 12: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做坏事没人打你。
  你要做坏事,那你就要记住,你首先是个人,其次才是男人,或者女人。
  要做坏事,就要做好挨打的准备!!
  你再弱小,做个好人,挨打的概率是很小很小的。你再强壮,做个坏人,呵呵,看到过那些被人砍死的黑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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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_江河湖海_ 发表于 2015-5-31 12: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做一次搬运工:
  1、《人民日报》今日第五版

  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2、《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条款,两人都适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刑法》中寻隙滋事罪适用的条款: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男方适用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两人适用

  如果最终认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话,男的是否还要追加认定故意伤害和民事赔偿??女方是否还要追加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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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的小雨 发表于 2015-5-31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_江河湖海_ 2015-05-08 21:13:30.0

  你不做坏事没人打你。
  你要做坏事,那你就要记住,你首先是个人,其次才是男人,或者女人。
  要做坏事,就要做好挨打的准备!!
  你再弱小,做个好人,挨打的概率是很小很小的。你再强壮,做个坏人,呵呵,看到过那些被人砍死的黑社会吗??
  —————————————
  得了吧你
  没做坏事被打被杀的还少吗??
  那女的嚣张傻逼 自己撞死每人会同情她 但是那男的就是一畜生 借机发泄自己的禽兽情绪 踢打弱者 就它爹的是个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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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碧蓉 发表于 2015-5-31 14: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的公权私用,恶意泄露公民隐私,罪加一等
唯有偷着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唯有偷着乐 发表于 2015-5-31 16: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
  那女的就是欠打
kkqxx 该用户已被删除
kkqxx 发表于 2015-5-31 1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据表明女司机泄露的资料是由男方主使的吗。还是你个人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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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_江河湖海_ 发表于 2015-5-31 17: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要转移话题。没做坏事遇到犯罪的现象自然是有的。但是,你做了坏事挨打,甚至挨杀的几率会大幅度上升。
绝世极品铁观音 该用户已被删除
绝世极品铁观音 发表于 2015-5-31 19: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家庄 车祸猛于虎 路怒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