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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追究韩国“毒虫”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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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df945 发表于 2015-5-31 19: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卫计委29日通报,类似于非典的病毒,致死率高达40%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从中东蔓延到亚洲,现在进入我国,而这,全拜一个人韩国人所赐。
  该韩国人21日就出现症状,25日开始发烧,在他爸爸和姐姐都都确诊并隔离的情况下,不顾韩国医生的劝阻,执意在26由仁川飞来我国。在土家人时候,医护人员发现他发烧,询问情况,但他完全隐瞒,成功入境,进入广东惠州。到了惠州后,他参加了一个行业会议,换了两家酒店,去了多个餐厅,直接接触者多达38人。
  一个韩国人无论你人品多么低劣,多么丧尽天良,也无论你在韩国多么伤天害理,只要不侵害到中国的利益,我们都可以冷眼相待,但在明知自己极有可能携带高危病毒的情况下,依然隐瞒病情,来到中国,并最终将病毒带入中国,中国不能不给他一个说法。
  面对MERS我们谈之色变,是因为我们对非典的切肤之痛记忆犹新。当年为了扑灭非典,我们付出了巨大代价,民众也经历了严重的心理恐慌,可以说,谁都不希望非典那样的悲剧重演。
  正是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款就是;“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条韩国“毒虫”将会给中国造成什么后果,带来什么样损失,目前尚未可知,但显然已经危害了中国的公共安全,应当追究他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最终该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则视他造成的后果而定——当然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他侥幸没死在医院里。
  那条韩国“毒虫”应该庆幸生在一个文明的时代,应该庆幸他来到的是中国,如果生在中世纪,或者来到了一个未开化的部落,他一定会被活活烧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