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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十几年的农村用地 被死去二十几年的人抢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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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75688 发表于 2015-6-1 01: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经营十几年的农村用地 被死去二十几年的人抢走了
  本人张治华,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大庙村8组村民,2000年的时候,合川区草街镇大庙村8组村民黄光蓉随丈夫全家农转非,把自己的农村一切土地交社里,林权证却没有交,她告诉社长林权证丢失了。我当时买了她的房屋后,户口随后迁入大庙村,按照社里规定还交了1500元的入户费。社长召集开了社员大会后,把黄光蓉家交回的土地发包给了我家。由于黄光蓉家是4个人的土地,在社员都不愿意要土地的时候,我家3口人要交4个人的农业税。社长说:黄光蓉家该交的公粮、提留款全部由我家承担,黄光蓉家享受的权利我家也一样享受。
  2002年集体经济组织发给了我土地承包证,2009年换发林权证时发给我林权证。但整个村民小组,村民的林权证上只有院林地,均没有显示自留山。
  2012年重庆邦略投资有限公司要租赁自留山这块地,黄光蓉见有利益了,就说:自留山她没有交回社里,而张治华家林权证上没有自留山,自留山就还是我的。然后黄光蓉就拿着1984年林权证的存根复印件到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自留山的赔偿款,而林权证的存根上是她母亲蔡大容的名字,蔡大容已死亡二十多年了。
  合川区法院一审确定黄光蓉的证据,林权证存根复印件是1984年的,也确认她母亲蔡大容死后承包人是黄光蓉。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认为:黄光蓉虽然全家农转非,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享有的自留山的林权证未被收回,也没有证据显示黄光蓉在农转非时将自留山交回社里重新发包给了我。
  作为我们根本大法的《宪法》第10条、以及基本法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4条、《物权法》第125条对自留山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确定了经营自留山的必须是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其次,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自留山与承包地一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方可经营自留山。从这个层面上讲,二审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自留山、自留地具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承包地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次,如果如二审法院所述:黄光蓉承包经营户虽然全家农转非但其享有的自留山的林权证未被收回,那么,集体经济组织于2009年换发林权证时为何没有将林权证发给黄光蓉户,而是直接将林权证发放给我的。这亦充分说明其林权证被收回的事实。
  再说,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黄光蓉承包经营户依法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结合到这件事,黄光蓉承包经营户从转为非农业户籍起,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人都知道,全家农转非后必须交出一切农业用地,而黄光蓉当时是自己将承农村的一切交到社里的,现在法院就凭黄光蓉一张1984年的林权证存根复印件就把赔偿款判给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这十几年来,我接黄光蓉承包经营户的承包地并按她们4口人的标准交农业税,上公粮等,该种的地、该种的树都是我种,黄光蓉一家迁入城镇要么安排工作、要么享受低保,享受了国家给予的一切待遇,十几年过去了,回过头来,还要把已经交回社里的自留山要回去,和我们农民抢口粮,我们社里全体村民均为我抱打不平。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执法者却没有公正执法。我们经营十几年的农村用地,却被死去二十几年的人抢走了,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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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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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凋 发表于 2015-6-1 02: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74437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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