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原告:永新县禾川镇袍田大队吴家村村民吴元生,现年63岁 被告:永新县禾川镇袍田大队吴家村村委 案由:因土地纠纷,法院于2008年裁定被告吴家村村委赔偿原告8千多元,同年转执行庭执行,从此以后吴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去法院执行局找局长,分管院长,最高到曹院长。从上到下都是同一口径:“吴家村村委没钱”。从2008年至2015年过去了8年,原告吴元生从55岁到63岁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甚至等到73,83还是这样。 案件二 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小光头” 案由:被告向原告借贷,用二机厂附近的8个店面做贷款抵押,因借贷期限已到被告无偿还能力,2014年原告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判定被告的8个店面归原告所有,并于2015年2月份在电视上打出拍卖广告。 截止2015年4月初拍卖出4个店面,店面最少拍卖了21万。总收入超100万。 上面两个案子,一个8千多元拖8年不执行,一个村委真的拿不出8千多元??另一个从立案起诉、执行、拍卖还不用半年时间,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就到账“100多万元”。 永新法院的法官不是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者的权益,而是维护强权的权益,更加是维护自己“口袋”里的利益。永新县人民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权利”,“关系”和“金钱”的法院。公、检、法领导随意干预司法案件越来越严重,造成很多民事案件超出法律规定时间还无法正常按时宣判,即使宣判也是不去执行到位。永新县普通公民的合法利益面对“关系”,“权利”,“金钱”的时候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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