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二中在一些教学工作中的不规范做法,在客观事实上剥夺了我们家长对孩子在校期间的知情权和监护权。学校是全封闭管理学校,并且不允许学生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家长不能主动的与孩子取得联系,只能被动等待的学生和学校的联系,告知学校发生的情况。事发当日,孩子从10点多写材料开始至死亡12点半,时间长达两个半小时。孩子发生了拒绝学校要求的写材料和与家长联系以及不去吃午饭等异常行为,这些时间段内,学校都有能力、有义务直接联系家长,让家长行使其的监护权,协同学校共同作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和思想工作,避免悲剧的发生。但学校仅仅只是在12:53,孩子失事半个小时后,才与我爱人联系,结果已无法更改。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我们家长的知情权和监护权就这样被丹东二中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剥夺了。事件发生后,学校又强调监护权在家长,学校无监管责任,可是我们家长毫不知情,怎样能完全行使我们的监护权啊??因此,校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应对此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根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校方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在处置学生问题前,与家长取得联系;在处置过程中要保持家长与孩子间的沟通;在处置后要与家长共同对孩子进行辅助心理调查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