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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安监局“庸懒散贪”问题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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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矛 发表于 2015-6-2 08: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琼海市安监局“庸懒散贪”问题的控告信
  琼海市纪委监察局:
  现对琼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干事、怕担责,“庸懒散贪”问题提出控告,请求琼海市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
  琼海市安监局,对市民举报市人民医院发生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立案、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压案、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或拿事故责任人“红包”。
  琼海市人民医院在共公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安装自动门,及该门去年12月发生夹我7根肋骨骨折后,我及家人先后到该院安委会、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反映,要求他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查清我被医院自动门夹伤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书面答复我。
  我骨折出院后,向医院提交《应尽快将我被贵院电动门夹致重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给我》并提出由医院赔偿我受伤的损失。医院答复说,该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由省医调委认定和处理,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规定,医院无权处理本院发生的事故纠纷。
  无奈,我们于2015年2月11日向琼海市卫生局提交《请求卫生局责成市人民医院尽快将我被该院电动门夹致重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给我》,市卫生局答复说,该事故不属医学事故,其责任认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
  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我们于2015年2月11日将《请求卫生局责成市人民医院尽快将我被该院电动门夹致重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给我》一文改字后送琼海市安监局,并于2015年2月26日再次向市安监局提交《琼海市人民医院在共公场所违法安装自动门夹我致重伤的举报信》。
  琼海市安监局接到我们的投诉后,该局有关人员先是说自动门安装不知有何标准,要会同质量监督局、卫生局一起看现场;当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向贵局办理该案的大队长发送有关标准后,该局有关人员说,经请示省安监局得到答复:医院特种门可以不执行国家关于自动门的安装标准;我方关于《公共场所安全规定不能仅凭安监部门官员一张嘴》一文在该局散发后,该局有关人员又换说法:医院夹伤人的门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防夹电子感应器,只是该感应器意外地坏了。
  由于琼海市安监局有关人员对该事故有关问题的说辞颠三倒四,加上该局对我们送给他们的投诉信拒绝出具收文回执,因害怕他们哪天说,他们从来没有接到我们的举报信,我们只好于2015年3月26日向省安监局提交《琼海市人民医院自动门存在事故隐患的举报信》。省安监局收文管理比较规范和负责,及时按我们的要求给我们收文回执。
  2015年5月25日,我们收到琼海市安监局2015年5月22日签署的《投诉情况的答复书》。该答复书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只字未提,而是“踢皮球”,即提出要将该事故授权琼海市人民医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琼海市安监局的答复书是该局不作为及乱作为的有力证据。
  一、法律规定,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调查处理应当回避,授权事故过错方负责调查处理此事故,太荒唐了。
  根据琼海市安监局调查此事故人员第一次看现场后的说法,夹伤我的自动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防夹感应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应属严重过失。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应对医院和医院主要责任人处于罚款。授权琼海市人民医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此事故,太荒唐了,应属乱作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瞒报事故应依规承担责任,而不是琼海市安监局答复书所述的事故超过两个月就过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追究期。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该《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瞒报事故的,应对该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予罚款。
  琼海市安监局明知市人民医院瞒报事故不依法依规处理,应属不作为。
  事故超过两个月就过了安监部门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追究期,出自哪份文件哪部法律哪条文??琼海市安监局的答复书没有交代。
  三、一宗因果关系简单的事故,琼海市安监局查了三个多月无法认定事故属何性质,太可笑了。
  琼海市安监局答复书说,“经过讨论分析,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范畴”“若最后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不下”。
  琼海市人民医院属事业单位,它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医学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法律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医院在共公场所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安装自动门,属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一宗因果关系简单的事故,琼海市安监局查了三个多月无法认定事故属何性质,应属不干事、不担事,“庸懒散贪”。
  四、琼海市人民医院夹伤我的门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整改,琼海市安监局的答复书只字未提。
  琼海市安监局调查本事故时发现市人民医院夹伤我的门不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防夹感应器等事故隐患后,正确的做法是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等规定,责令该院立即排除和整改;并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对医院和医院负责人处以罚款。同时组织本市各医院有关人员到海口地区农垦总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187医院、省人民医院参观学习他们是如果安装自动门的;并向全市使用自动门的单位发通报,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住建部发布的《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等规定安装防夹装置。
  这样的作法和措施利国利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家都会这样做,琼海市安监局的表现如何??该局的答复书只字未提。
  五、我被门夹伤事故,医院有严重过失,琼海市安监局也有指导不力的责任。
  我们认为,琼海市人民医院自动门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防夹感应器造成门夹伤人事故,是琼海市安监局不知道住建部发布有《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等规定,不熟悉业务指导不力、“庸懒散”的必然结果。
  我被门夹伤事故,医院有严重过失,琼海市安监局也有指导不力的责任。而且,琼海市安监局还一错到底,拒绝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查清我被医院的门夹伤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请求琼海市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查处市安监局“庸懒散贪”问题并书面答复控告人。
  附:1.我于3月26日通过省安监局转送市安监局的关于《琼海市人民医院自动门存在事故隐患的举报信》
  2.琼海市安监局《投诉情况的答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