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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作伟、屈中华法官及法院院长等人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人于永香等7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原定于2015年3月19日上午9时召开质证会,本人和亲属朋友、聘请的代理律师,严格按照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丹法委赔字第00003号《通知书》,于9时整来到市中院12法庭,但法院法官未到庭,也未当面或书面通知本人具体开庭时间和地点,本人及亲属、朋友给中院赔偿办法官拨打电话60多个也无人接听,又给中院监察室工作人员拨打40多个电话仍无人接听,又找到中院信访和法院正门登记进入跟法警讲明情况,但他们均未能联系到法官屈中华、相关的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均未在岗,法院院长也未联系上,丹东中院工作人员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涉嫌职务犯罪,构成滥用职权、消极作为,严重违背了人民司法的精神,望相关机关落实本次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事件,查实屈中华法官、王作伟法官的职务违法情形,落实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对法院的工作作风提出监督建议,望你单位依法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民。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控告人: 于永香王淑娟于永芳 刁勇宫绍英蔡玉清韩桂成 电话:13322166728 13366360277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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