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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法律成为执法者心中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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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的雨1108 发表于 2015-6-6 02: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期盼法律成为执法者心中的信仰

  ------孙玉萍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2015年5月14日,孙玉萍申请城阳区人民法院违法追缴、扣押、返还财产国家赔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中院赔偿委员会主持,赔偿义务机关城阳区法院指派该院两名审判员出席听证会,听证会围绕着城阳区法院在城刑初字第660号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返还林增欣等人的81万元是否合法进行相互说明,以下是申请人关于此次听证的律师意见:
  一、基本事实
  1、2010年3月,林增欣等五人知道孙玉萍有关系能够办理北京首都机场、青岛流亭机场的安检员工作为由,找到孙玉萍并要求孙玉萍帮忙将其子女招入到机场安检员工作,孙玉萍于是托付北京的朋友董某某、邓某某帮助办理。因办理安检员工作需要费用,林增欣等五人分别将81万元款项交付董某某、邓某某,其中有16万元直接给付孙玉萍转交。后林增欣等五人子女被招入到北京首都机场的安检员工作,又因该五人子女的个人原因,有四人陆续离职和拒签用工合同,目前仍有一人的子女还在安检员岗位上工作。
  2、林增欣等人的子女离职后,以孙玉萍编造安检员高工资而实际工资待遇低等理由举报孙玉萍诈骗81万元,2012年12月19日孙玉萍被城阳区公安局以诈骗罪拘留,拘留时,孙玉萍的儿子还不到一岁十个月。
  3、城阳区法院在城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玉萍具有主观明知真实工作待遇而故意隐瞒、虚构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认定孙玉萍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2014年6月13日该案宣判,孙玉萍在被羁押1年7个月后终获自由。
  二、林增欣等五人给付的81万元不是孙玉萍的诈骗所得,城阳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书送达后,又追缴该“涉案”款项返还给林增欣等五人是否违法??
  1、《最高院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369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5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本案“涉案”81万元不是诈骗罪前提下,应当是孙玉萍的合法财产,属于起诉书认定81万元犯罪而判决书未认定情形,依此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返还被告人。
  三、城阳区法院在判决孙玉萍诈骗该81万元无罪后,继续违法下达收缴通知书,要求家属缴纳81万元用于归还林增欣等五人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1、城阳法院是利用公权力介入、干扰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帮助林增欣等人追讨民事经济纠纷。
  2、在国家赔偿一案的两次听证会中,申请人及代理人多次要求城阳区法院刑事案件办案人向听证会说明该刑事案件合议庭合议的时间点,均被刑事案件办案人以审判秘密为由拒绝回答,合议庭的合议时间对本案国家赔偿案的听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证明刑事案件办案人滥用权力帮助民事纠纷权利人追讨债务,这是因为: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孙玉萍的该81万元不构成犯罪以后,本应当依法及时判决孙玉萍无罪,但是,刑事法官明知孙玉萍无罪却在判决前要求其认罪轻判并声明退还该81万元,这是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
  关于孙玉萍的认罪证明,该证明是2014年5月12日出具给法院的,法院应当根据客观证据认定犯罪事实而不是依据被告人的认罪证明认定犯罪,当法院合议庭合议认为孙玉萍无罪,该认罪证明就无任何法律意义且当属无效,而不能成为城阳法院违法追缴、返还该81万元的依据。

  综上,城阳法院在孙玉萍“涉案”的81万元诈骗罪名不成立并将判决书送达以后,仍违法以犯罪所得名义继续追缴该“涉案”81万元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城阳法院应当对其违法追缴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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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冬天的雨1108 发表于 2015-6-6 03: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拭目以待,看青岛中院能否对孙玉萍国赔案作出公正决定
  2015年5月14日,青岛市中院对孙玉萍申请城阳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举行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律师发现赔偿义务人——城阳区法院的代理人中居然是城阳区法院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的法官!!既是被申请人代理人,又是赔偿小组成员,律师也就对城阳法院做出的不予赔偿的荒唐决定感到不奇怪了!!本律师对本案有以下意见:
  一、城阳法院有非法收缴孙玉萍的家庭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1、2014年6月13日城阳区法院公开宣判孙玉萍与胡某某、林某某、商某、钟某某、袁某某等人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孙玉萍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而在判决孙玉萍无罪后,城阳区法院又在6月17日向孙玉萍下达《缴纳案款通知书》。法院无权向民事纠纷当事人追缴争议款项,否则请城阳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法规。
  2、城阳法院辩称:孙玉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自愿退款的材料。法院根据其自愿原则,代为将款项返还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孙玉萍于2014年5月12日尚在羁押,律师会见时提出让其书写一份认罪并自愿退款的材料。如果不写就重判,写了就可能轻判。迫于情势所逼,孙玉萍根据律师口述写下了字条。但是,作为法官应该清楚,认罪和退赔案款是法定的从轻情节,而不是免罪情节。法院判决孙玉萍无罪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作出判断,而不是孙玉萍的认罪态度。在法院认定孙玉萍不构成犯罪后,其自愿认罪并退赔的材料就失去了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意义。
  孙玉萍在2014年5月12日写的认罪和自愿退赔的材料,明确写明退赔的对象时被害人,但是没明确指出什么时间退赔??退赔给谁??退赔多少??明确写明的是自愿退还而没有授权法院退还。既然城阳法院也认可这个材料证明孙玉萍自愿退还,那么就应该让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履行。法院下达《缴纳案款通知书》的行为,肯定不是维护其自愿退赔的意愿,而是非法的强制退赔行为。
  二、城阳法院存在非法处置孙玉萍家庭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2014年6月13日,城阳法院判决孙玉萍无罪,6月17日却通知孙玉萍向其缴纳案款。6月19日通知已确定是民事纠纷的对方人员领取案款。
  1、刑事案件的法官无权代替民事纠纷双方追索案款,解决争议,否则就是违法!!你城阳法院不服律师意见,请拿出法律依据!!
  2、城阳法院狡辩说是基于孙玉萍的授权发放案款。那么请拿出授权城阳法院发放案款,发放给谁??分别发放多少??什么时间发放??的授权委托书。拿不出授权委托书,凭什么说孙玉萍授权你们法院代为解决民事纠纷??

  山东德衡律师集团   律师 许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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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shan0429 发表于 2015-6-6 0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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