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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者勒索罚款”的辽源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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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6 22: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肇事者亲属嚣张扬言:“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98年11有13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吉林省辽源市内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做为行政执法的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责任人做出的认定是:
  “肇事者徐绍起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夏连群撞伤,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
  实际的事故现场:肇事者还有逆向驾驶行为。
  草菅人命背后,到底是些什么人物在亵渎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害者亲属为讨说法,至今没有任何下文。我们至今也未得到任何赔偿。
  以法治国,有错必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还我们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被害人弟弟:夏元丰
  被害人姐姐:夏连荣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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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国法何在2014 发表于 2015-6-6 23: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发  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