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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吴强案的悲剧到底是谁的一大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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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词 发表于 2015-6-7 00: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蓬安吴强案的悲剧到底是谁的一大耻辱!!
        四川省蓬安县农民退伍军人吴强,诉蓬安交警大队赔偿因非法撬走车牌造成损失一案。其实,案情简单明了,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反复奔波二十四年了,至今仍在艰难地申诉之中!
        1991年4月3日,被交警非法撬走车牌,长期不作处理和归还,进而于1993年元月,又与稽征所和县法院一道,将核定载重三吨的汽车以低于废铁的价格,2500元给予贱卖了,用于抵偿停运期间所产生的养路费等各种规费,不服县丶市两级法院的几经判决。理由是一审判决赔偿38000多元畸少,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决赔偿17000多元更是畸少,再上诉,被驳回。吴强的申诉获得了县、市、省三级检察院以原几经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丶显失公正的抗诉。
        就在人们都满以为该案会很快得到正确解决时,但是吴强却遭遇了南充中院对抗诉案不开庭的书试审理的厄运,结果只是从重审和二审的17000多元改为40044元了,但是却未能考虑车牌被非法撬走丶汽车被非贱卖和长期反复奔波十年间的实际费用和损失等的总体问题,并把1995年前后的法律颠倒使用,致使所判40044元的赔偿,远不足以反复奔波十年间的草鞋钱。
        吴强后来的申诉又获得了各高校范愉、李昌麒等法学教授,一致认为原几经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正,不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存在一些重大问题,应予纠正的论证建议和点评建议;更获得了各级政法委的长期反复督办;同时,还有四川日报的《内参》和法制日报的《法制与资讯》以及全国各地媒体先后的报道,都报道了该案的始末,并邀请法学教授作了应予纠正的点评建议。
        就在人们又都满以为该案会很快得到正确解决时,但是吴强却又遭遇了被长期反复互相推诿十四年的厄运:最高法院责成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法处理,四川省高级法院又责成南充市中级法院依法处理,南充市中级法院又以已经再审过了,即使该纠正,也应该由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予以纠正了。
        由于这三级法院又长期反复十四年的互相推诿,和蓬安当地每到敏感时期,就去稳控吴强,并作出要尽快给予如何解决的种种承诺,但是敏感期一过,就没人管了。因此,致使原为县、地典型的致富带头人的吴强,为此奔波24年来,早已倾家荡产丶债台高筑丶妻离子散丶苦不堪言丶疾病缠身丶人不像人鬼不像鬼丶真是催人泪下!
        我今要问的是:一,在党中央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吴强案仍是长期得不到纠正,用什么让每个吴强身边的人,都能看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二,吴强这样的案件,可否指定跨市跨省负责公开纠正!?三,如果不能指定跨市跨省负责公开纠正,那么,每个吴强的案件,到底该由谁来负责纠正!?
        陆大春   
        电活:15390292672     
        2015年6月6日于蓬安
        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川检民抗第10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强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我院据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南检民请抗第7号提请抗诉报告书对该判决进行了审查,查明:
         申诉人:吴强,男,42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驾驶员,住蓬安县锦屏镇农机站职工宿舍。
         被申诉人: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郑平阳,大队长。
         1991年3月4日,吴强托其弟吴发荣将自己营运的北泉牌3吨柴油汽车开到锦屏镇农机站停放。当车行至胡家浩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指导员唐道远责令停车接受检查。吴发荣停车接受检查时,唐道远撬走了该车上的两块号牌。事后,吴强丶吴发荣多次去交警大队找唐道远要求发还号牌未果,致使汽车长期停运;因无号牌既不能向车管部门申请报停,又不能到车管部门年审及缴纳有关费用。1993年1月16日,蓬安县交通稽查征费所以蓬稽罚字第13号处罚决定书向吴强作出了追收92年度养路费丶货运附加费4650元,罚款930元的决定,并申请蓬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3年3月4日,蓬安县人民法院扣押了吴强的私营汽车,同年10月以3450元拍卖。交警大队于1993年12月3日,以第0010639号交通处罚裁决书处罚:“违反交通管理人吴发荣丶因驾驶货运汽车违章载人丶驾驶室超坐丶 未带驾驶证丶行驶证,本人至今未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9条丶81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处罚”。吴强丶吴发荣不服,要求蓬安县交警大队赔偿因汽车号牌被扣而停运二年零八个月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追究唐道远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为由,向南充市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993年12月8日,南充市交警大队以第2号交通管理处罚申请裁决书裁决: “ 经复查决定,由于使用法律条文有误,撤销原裁决书。” 吴强丶吴发荣不服于1993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丶撤销被告交警大队扣押原告吴强汽车号牌的强制措施;二丶被告交警大队应赔偿原告吴强汽车号牌后至法院查封汽车前造成的经济损失38,000元”。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交警大队应赔偿原告吴强的经济损失17,568.32元。交警大队仍不服,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公路上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属职权行为,发现驾驶员吴发荣违章驾驶车辆应当给予处罚。上诉人不依法行政,将车牌长期扣押不作处理,于法无据,对扣该车号牌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给吴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被上诉人吴强在答辩中要求增加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院审查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丶判决虽然认定交警大队“不依法行政,将车牌长期扣押不作处理,于法无据,”,但未指出其扣押该车号牌行为同样于法无据,应属违法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至八十八条规定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五条丶第七项规定,交警大队扣押该汽车号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依法赔偿由此而给吴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丶判决由交警大队赔偿吴强经济损失的金额不当。汽车号牌被扣,吴强曾向稽征所报停,因无号牌,未获得稽征所批准。稽征所申请蓬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收该车92年度养路费丶货附费4650元,罚款930元。造成此后果的责任应由交警大队承担。
         综上所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丶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
附:检察卷一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章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三,如果不能指定跨市跨省负责公开纠正,那么,每个吴强的案件,到底该由谁来负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