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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最高院废止其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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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伸张者 发表于 2015-6-7 23: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法律服务界的老师和前辈我们是河南省武陟县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强烈要求最高院废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第1款第2项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这一规定,该解释与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且与诸多法律规定冲突,系违法的,全国法律工作者都要积极站起来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该条司法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之规定,司法部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诉讼和仲裁制度的依据。最高法院无权在《民事诉讼法》范围之外制定诉讼制度。
  其次,解释中所称辖区概念是不切合实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只有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和执法机构才有法定的辖区范围。而基层法律服务所属于市场中介组织,所谓辖区又从何而来??哪条法律给法律服务所划分辖区了??
  第三,这个证明材料由谁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那么委托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出具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能否被法院采信??
  第四,司法解释要求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对诉讼法的误读。《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仅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司法解释却要求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案件又不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工作者不是案件当事人,规定法律工作者身为案件代理人承担举证义务的法律依据何在??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工作者出具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在庭审中被推翻,那么法院是否应该延期审理案件??如果该证明材料内容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那么法律工作者当庭的代理行为是不是也要面临被确认无效??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律工作者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效是否会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影响??一审判决因此是否会被撤销??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内容虽是寥寥数语,但却会给民事审判和民事代理工作造成大量不利影响。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撤销这一不恰当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