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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系佛山市南海区XX饰物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及厂务的副经理,2007年3月开始至2009年8月案发,佛山市南海区XX饰物有限公司内销保税料件生产的部分产品,偷逃关税约60万元。2009年8月13日,广州海关XX缉私分局电话通知王某约谈相关案件情况,王某如实陈述了全部案件情况,即日广州海关XX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王某所在公司向海关补缴了偷逃的全部税款,并在此基础上将因走私而产生确40多万元的利润上缴办案单位。 案件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王某只是负责生产及厂务的副经理,没有参与公司走私的具体过程,主观恶性小。 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首先,本案中公司走私偷逃的关税税额较小;其次,案发后,公司已经补缴了全部偷逃的税款并已经上缴了因此而获取的利润。 三、王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王某被广州海关XX缉私分局约谈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依法应认定自首;其次,王某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再次,王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是初犯,人身危险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文转载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