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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农村执法乱象;‘被贷款’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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搐搦 发表于 2015-6-8 15: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一朋友因为‘被贷款’了,法院却不顾事实依据,不尊重法律。全力偏袒银行,让他还钱。出于公心,特把他的上诉状挂在网友,供网友一笑。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彭X。男。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化乐镇迷达村彭家寨组。身份证号;520221198006110XXX。电话138851XXX99。
        被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员不以事实为审判依据,完全不顾案情真相,事出有因。全然不管上诉人正当合理诉求,只知一昧偏袒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自身工作违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赔偿上诉人因诉讼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与原审原告之间所谓借款合同纠纷的始末缘由完全不管不顾。只知一昧偏袒被上诉人;审判员给上诉人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有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如果签了,那么你还来打什么官司,赶紧还钱就是了。上诉人一再强调,从未到信用社贷过一毛钱,至今也不知化乐信用社的具体位置。上诉人其实是‘被贷款’了。为说明借款合同纠纷的来龙去脉。上诉人曾多次与本案审判员邹云江有过电话和当面沟通。审判员对上诉人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均一概置之不理。坚持要上诉人还钱。给人的感觉好像法院也是信用社开的。说到‘被贷款’经过,上诉人至今回想起来仍然不愿接受。2012年年底,上诉人从内蒙古的乌兰察布盟回家过年。这时上诉人的哥哥彭克忠带着一个自称是信用社工作人员的中年男子找到上诉人。说是有些贷款手续需要上诉人协助完善。上诉人常年在外打工,本无资金需求,不需要向信用社贷款,当场便拒绝了。但那个自称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却说;有一笔2万块钱的贷款在半年多前便已经被上诉人的哥哥彭克忠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贷出去用了,现在信用社内部要规范管理,需要上诉人配合完善贷款合同。只需要上诉人签一个名字即可。至于今后的还款事宜完全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当时就来气了,责问为什么信用社可以这样随意违规操作,甚至都不需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柜台申请贷款开户便可以将款放给第三人。上诉人的哥哥彭克忠这时站出来说话;如果将来无力还款,愿意将两处宅基地抵押给上诉人。并写了借条。想到款早已被贷,又是自己的亲哥哥。上诉人心不甘情不愿地配合他们完善了所谓贷款手续。可是到了2013年3月17日,上诉人的哥哥彭克忠因婚姻纠纷被人残忍杀害。事发后上诉人想到那笔信用社违规操作的2万元贷款和哥哥彭克忠往日所欠自己的大笔债务,本想将抵押的两处宅基地变卖抵债还钱,没料到两处宅基地都是扯皮的。有一处购买时便没有付清合同款项。另一处已经被彭克忠的妻子何元碧低价卖掉。上诉人本身也是冤大头。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诉人曾主动与信用社沟通,愿意将哥哥彭克忠遗物转而抵押给信用社还贷款。可是信用社不同意,坚持起诉要上诉人还款。然而上诉人却从没有向信用社贷过款。证据可以通过信用社柜台交易流水信息和贷款开户回执凭据及监控录像等查明,当初是谁以上诉人的名义向信用社违规贷走了款。上诉人以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谁最终拿走了信用社的钱。信用社为图业绩最大化,不顾他人利益,违规放贷。既然如此,就应该积极承担风险,不必无理取闹。上诉人本身没有贷过款,也从未去信用社申请开户。不必还钱。
        二、一审法院完全不顾上诉人合理合法的正当诉求,坚持要上诉人连本带利偿还信用社的违规贷款。上诉人不服判决。苦于对法律知识知道不多,但事非曲直还是明白的。上诉人上诉期间将会考虑请社会媒体参与报道此事,谁是谁非让世人都来评判。同时会将农村违规放贷现象实事求是反映到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如果法院最终仍判决要上诉人来偿还那笔违规贷款,那么上诉人只好认命。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自身违规放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赔偿上诉人诉讼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彭X   
        2015年6 月 3 日只知一昧偏袒被上诉人;审判员给上诉人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有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