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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黑白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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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B 发表于 2015-6-8 2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付立华,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32501196604012022,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罗家居委会建新组
  被申诉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李彦
  请求事项: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中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此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强拆理由不能成立、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对历史事实装聋作哑,漠视法律,睁着眼睛说瞎话,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是严重违法的枉法侵权判决,请求依法撤销此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及理由: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完全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漠视法律。本案因2002年娄底市城建投无征迁批文等任何合法手续, 强制征迁再三倒卖难民房和耕地及过渡房、法定安置地并虐杀刑诛满门。安置申诉人于本村青家排140平方米,于2002年11月25日依法取得安置地规划许可,并交纳了相关规费,但至今未依法颁发、送达规划许可证落实选址。后娄底市城投集团,单方变更没有土地使用权来源的不合法的安置地强迫交易。但至今未完成赔补安置,实质上没有征用,在法律形式上土地仍应属原房主。另2002年到2004年,征地未使用超过2年,应将土地依法退给原房主。根据《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再根据娄政办发[2013]5号《娄底中心城市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关于拆迁安置中形成的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已建好安置房,可依法限期拆除过渡房;在规定期限内未建好安置房的,由户主及该户籍成年人口作出待建好安置房后,自行无偿拆除过渡安置房的承诺,由村组和拆迁安置业主单位书面担保,经市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拆除。证明没有建好安置房不能拆除过渡房。本案未建好安置房政府部门就以什么路面平整绿化为由强制拆除申诉人过渡房,《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娄底市城建投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侵呑了申诉人合法利益。
  法院维持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袒护执法犯法的被申诉人,从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阻止违法强拆和施工是有着很长的历史渊源,由于行政机关和城建投的违法行为,使得申诉人一家的拆迁安置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一家人已经十多年无家可归,为了城市的建设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家园,到今天为止还是流落在外,得来的是又再次遭到五百余官兵强盗般的野蛮强拆。特别是强制拆迁单位可依法规来解决申诉人一家的安置问题,就是他们不依法依规耍流氓手段搞强制拆迁,过度房是征地拆迁法律关系事实,适用征地拆迁法律,强制拆迁应经过法院判决。在没有向申诉人一家出示人民法院的强制拆迁裁定书的情况下,本强制拆迁完全违法。后来的施工过程同是违法,本案治安执法管辖单位是乐坪派出所,被申诉人滥权指定大科派出所超越地域管辖权作出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应当对强拆行为和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自己的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然而被申诉人连基本的形式审查都无权进行,被申诉人滥用职权二审法院枉法认定合法。因强拆严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在未得到安置前,阻止违法强拆和施工完全是正当防卫是自卫家园。不仅维护的是自己的生存权及尊严,同时也是为了履行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但法院却颠倒黑白判申诉人非法阻工,实际是容忍并容许娄底市城建投公司不承担义务!!
  二审判决书认为“付立华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你们剥夺了我先安置后拆迁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的合法途径到那里去找呢??法官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故意侵吞申诉人合法权利,二审驳回、维持原判,认定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诉人以阻工名义执行行政拘留五天的行为。但根据娄底市城区道路配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决定,娄底市国土局和娄底市规划局都批示决定申诉人的过渡房待其新房建成后再按有关规定拆除。娄底市城建投公司、一手遮天,更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滥用公权、烂下强拆方案。以政府创卫、绿化等为借口强制拆迁申诉人过渡房。不按待新房建成后再按有关规定拆除过渡房的法规办事。至今十二年未安置,滥用违法手段强拆。全部是违法犯罪。娄底市城建投公司还罪上加罪,结盟请托如《关于请求依法打击付立华等违法阻工行为》的函,请求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大科派出所当帮凶,下达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还伪造报警记录,接报时间是2013年6月5日16时5分,而报案时间是2013年6月17日16时许,达到镇压申诉人实施拘留五天目的,是对申诉人的欺负、欺凌、娄底市城建投公司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大科派出所滥用职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二审维持原判,但一审过程中原告没有委托任何诉讼代理人,而一审判决申诉人有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龙平”,后又裁定是笔误,给予删除,添加一个程序也说是笔误,本是法院冒充原告诈骗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龙平,法院诈骗犯法。二审睁着眼睛说瞎话,认为“原审判决书虽有错误添加付立华的委托代理人,但该错误的存在并未影响付立华的实体权益”。 原审法院的判决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枉说并未影响付立华的实体权益是强词夺理,有意欺瞒愚弄申诉人。还有更加恶劣的是申诉人的法定治安行政管辖地是乐坪派出所,大科派出所没有权力到乐坪派出所管辖地胡作非为,也没有权力下迖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诉人玩欺蒙手法制造案件将其套上官司,实施拘留申诉人五天的后果,全是渎职犯罪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有关利益集团,攻守同盟,故意模糊,断章取义,隐瞒历史事实起因,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不是愚弄民众、弱肉强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虚设,更不是欺压弱势公民的帮凶,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请贵院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中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
  此致
  附:
  1: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娄星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
  2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娄星行初字第68—1号行政裁定书,
  3:2002年6月26日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青家排140平方米安置基地证,
  4:娄公决字[2013]第124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人:付立华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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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sw00000 发表于 2015-6-8 23: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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