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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检察院两起大案疑惑多 诈骗800万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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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jyixd 发表于 2015-6-11 01: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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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阜平县发生的一起检察官吴科长之弟吴某程,抢劫杀伤刑警队长案,仅仅被判刑期不到一年。今年对一起800万巨额诈骗案的处理,检察官吴科长竟然徇私枉法不受理案卷,在河北省阜平县内引起一片轩然大波。
  阜平县法院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受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吴某程之兄吴某飞曾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至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吴某程对此记恨在心,伺机报复,致引发了对受害人杨某某的伤害行为。
  阜平县检察院起诉科吴科长指使其弟吴某程持刀入室抢劫杀伤公安局杨队长一案,阜平县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至人民法院。检察院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权利,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语言应该与起诉书一致并按此公诉。然而开庭审理时,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员隋某某脱离起诉书的指控罪名,当庭指控被告人吴某程犯故意伤害罪。1:隋检察员抛开单位起诉书的决定,私自个人在法庭上把重罪变轻罪是超越职权,这是他人授意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检察机关??检察员手持抢劫罪的法律文书,法庭上口头说伤害罪,这样的行为是渎职犯罪。2:据案情表明,歹徒携带刀子入室后先说要钱,得到钱物后担心被受害人抓捕而行凶伤人,这样简单的情节应定性为抢劫杀人,况且受害人所述的被抢一万元现金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警方查明的重大案情是怎样在检察院消失的??3:案卷中歹徒吴某程是零口供,判决书中体现其兄吴科长才是抢劫行凶的幕后主使人,为本案的共犯。判决书如何遗漏被告人使吴科长逍遥法外??如此徇私枉法的是警方还是检方??附件: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 0141224_5553476.htm   
  吴科长为何没有受到调查处理??既没有负刑责连检察院纪检部门也视而不见,纪检部门是形同虚设吗??吴科长是否和纪检领导拉帮结派呢??而且竟然还能马上提拔重用。从这里面可以看到,检察官吴科长因一件小事就指使家人对警察队长抢劫行凶,并且将警察、检察员和法官为自己所使,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胆量谁给的??这种能量实在超乎想象。 主管起诉科的分管领导李某旭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对这样的判决不履行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属严重失职。这是听之任之的纵容,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内幕呢??
  我的800万现金被辽宁人诈骗,吴科长故意拖延办案时限,拒收案卷,阜平县检察院不作任何决定,在半年时间里程序不作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吴科长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而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这是严重的不作为。阜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未作出任何决定,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也未对公安机关和受害人作出任何解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作为。由于检察院起诉科吴科长在办理这起特大经济案件中,多次拒收案卷并隐瞒公安机关多次送卷的事实,造成受害人巨额现金损失,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追究应负主要责任,已经构成涉嫌玩忽职守罪。
  导致嫌疑人达到刑拘期限被释放的结果,让我损失巨大,罪犯却得不到法办。吴科长及其分管领导为一己私利玩弄法律。如果说抢劫案涉及吴科长自身利益还能让人看明白,公诉科吴科长却长期不接收刑警队案卷和起诉意见书,故意拖延时限,倒逼公安局刑警队放人,吴科长里面是否存在金钱利益呢??可想而知。
  故特申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关注,揭开黑幕,彰显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