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于2015年1月27日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请问全国交警这种交通事故该不该现场扣车扣证,控制肇事嫌疑人??
办案交警勘查现场时,没有访问到目击证人,也没有确定碰撞点、碰撞部位以及车上的碰撞痕迹。但是,据办案交警自述在14时30分左右勘查完现场后,让肇事人自行将车开走,直到16时10分才在交警队做笔录。这近两个小时的时间肇事人及肇事车辆失去警方的控制。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这辆车再次发生刮碰该如何解释。 图1 图2 图3 图1、图2为案发当天保险公司和办案交警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箭头所指处明显看见有多处凹坑,图3是受害人家属在交警队院内拍摄的肇事车辆照片,机仓盖上只剩一个轻微凹坑。这又该如何解释。 如今案件过去已经4个月了,家属争议最大的就是人与车辆的接触部位这一关键点。受害人受伤如此严重,车辆与人接触部位却毫发无伤。车辆诸多异常痕迹却被交警视而不见,如:“前牌照板中心斜向凹陷、变形,散热片下栏栅下缘立柱断裂,机仓盖中心轻微凹坑,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密封件开裂、移位。”。不按规定控制肇事人及肇事车辆,不及时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细目照片。面对如此状况,受害人家属无法理解。 下面是砖家鉴定的刮擦痕迹,普通人恐怕要用高倍显微镜才能看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