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辽铁调检刑不诉03号 被不起诉人王伟,女 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调兵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3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5日从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3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3年9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调兵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决定:2011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伟伙同孟庆志在调兵山市金山新成小区4号楼1单元302号孟庆志家中,用事先准备好的金山新城小区4楼4单元502号假房产证作抵押,并以王伟、燕安的名义借款半年为由,骗走李东龙人民币100,0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合同到期后拒不还款。王伟在明知孟庆志将金山新城小区4楼4单元502号房产证抵押给李东龙后,又将金山新城小区4楼4单元502号转卖给他人。2012年4月,王伟又将辽M3923E号车辆转手过户给其父亲王宝兴。事后、王伟、孟庆志逃避李东龙追款拒不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调兵山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伟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伟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各位懂法的正义的看看我应不应该得到国家赔偿,难道公安机关对公民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为了达到个人的金钱利益,就能欺压任何公民,还有法律的存在吗??不按法律条文办事。隐匿证据这样的公安干警还能保护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吗??我特此请求有公正的法官为民除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