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土豪书记破坏工厂停产,平谷公安铁桶式保护伞

[复制链接]

13

主题

-13

回帖

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3
闲来 发表于 2015-6-12 14: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张国全,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远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现通过网络实名举 报北京平谷区金海湖镇彰作村支书李占良、村主任李学军非法破坏阻挠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致公司停产的情况,希望上级领导和纪委部门关注。
        事情经过:
        2014年5月27日,李占良、李学军等人擅自将我经营的北京远腾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用水切断。
        2014年5月28日,上述人员又在我公司门口挖沟、堆土致使公司车辆无法进出。目前使我公司完全处于停产状态至今。
        两次事件我均向110报 警,金海湖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郭警官均未予制止,反而进行包庇和袒护,说村委会有权利对企业进行断水断路行为,并未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立案。
        2014年5月31日,我以书面形式向金海湖派出所报案,要求对李占良、李学军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认定事实真 相,遭到了主办此案的郭警官的威胁恐吓。
        此后,我多次找到金海湖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金海湖派出所一直以正在调查为由推脱。
        直到2014年6月18日中午12点,金湖派出所才针对李占良、李学军等人对我公司断水、断路一事告知我说治安处不给立案,于是我诉至法院要求对涉案地块租赁合同法律效率确权。2015年3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对此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判决,2015年4月1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我是该土地合法使用人。
        2014-6-16日彰作村委会将我告至法庭,要求排除妨碍,2015-4-1日开庭判决前,村委会突然要求撤诉。
        2015年4月2日上午9点多钟,李占良,李学军,张怀田等人开始实施自己的报 复计划再次用渣土将公司大门堵死使车辆和工人无法进出,致使我公司彻底停产至今,上午9点30分报 警,派出所民 警肖警官出警后竟然说这个事情不归派出所管,让我去法院起诉,随后11点30分我将判决书交到派出所,随后又不了了之。
        直到2015年4月20日上午8点30分我投诉到110投诉台,当天下午平谷分局督察队朱队长告知我说法院判决不合理,派出所不回复你有道理,你爱找哪找哪去,我们局长就这样认为了。不是都说公 检 法是一家吗,我看也不尽然,法院明确的判决书摆在眼前,平谷分局竟然视之如废纸,请问我们辛辛苦苦得到的胜诉意义何在,国家司法公信力何在?
        2015年4月22日,因为我们家人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准备搬走,但是出现了更荒唐的事,我们家几十万货物全部被扣留,派专人看守,要想进出必须有派出所和嫌疑人协商,要按指定时间路线和才能放行。我们再次投诉至平谷督察大队,督察队李警官接电话说要审核判决书,于23日早将判决书送至督察队,李警官说判决书不生效,因为村委会没有质证,公 安局不认可你爱哪告哪搞去,公 安局不管。2015年5月28号公 安局信访告知我们局党委研究决定:将道路马上通开,恢复生产。但是至今没有恢复。2015年6月10号,我继续找到公 安局信访,接待民 警告知说:治安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要求我去治安处补办立案通知手续。当天下午我去治安处105室办手续,可是民 警不在。然后一个民 警给主办民 警打电话,又通知我明天上午八点半来办理。6月11号上午,我准时去了治安队105室,但是又没人。我又去了信访,韩主任竟然告诉我:治安队张松队长说已经立案,但是通知我过来办手续我却不来!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直到下午民 警王警官告诉我说还要送市局治安总队审批,人所周知公 安局案件审核由法制处把关,这么一个典型的案子还要市局治安处审批,他们的用意何在可想而知?
        我就想问问平谷分局是李占良等人开设的吗,为什么他们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置之不理,难道说法院的判决还需要公 安部门审核过关才能生效吗?一个合法使用人,在这里不能经营,我搬走还要扣留我的财产。还有治安队张松队长,既然没有立案为什么编造已经立案的谎言,还说我们不过来办手续,我们公司已经停产一年多了,我们日夜都盼望着能将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元凶绳之以法,怎么会得到立案通知而不去办手续呢?!
        希望平谷分局能尽快给我一个明确答复,否则我们我们会逐级向上一级政 府反映的,我不相信在祖国首都这帮人还能猖狂多久,党和政 府会给我们做主的!
        我认为,金海湖派出所不予立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彰作村李占良、李学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立案。
        1、我与村书 记李占良、村主任李学军及彰作村委会不存在民事纠纷。
        2、李占良、李学军等人切断我公司用水、在我公司门口挖沟、封堵大门的行为已造成我公司停产已长达一年之久,损失巨大,这些人的行为显属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公 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二,李占良带人破坏我公司生产经营出于泄愤报 复的目的。2014年3月至5月间,我曾向有关部门举 报李占良豪du,拥有豪车、豪宅及非法采石场。
        三,李占良等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符合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 察 院、公 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由于泄愤报 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李占良、李学军等人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已远超五千元,李占良纠集的人员为四人,根据上述规定,公 安机关应当对李占良、 李学军等人立案追诉。
        金海湖派出所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对报案应当迅速进行审查”之规定,其渎职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至今公 安部门没有出面调查和制止犯罪行为。
        举 报人:张国全
        电话:13911375337
        身 份 证号码:11022619631028561X
        张贵
        电话:13716052628
        身 份 证号码:110226195409045611
        2015年6月11日
        相关图片证据如下:
        
        李占良家的豪车,奔驰S350,价值140万;豪房,平谷区顶级公寓《渔阳公馆》,价值250万:我就想问问平谷分局是李占良等人开设的吗,为什么他们的违法行为就可以置之不理,难道说法院的判决还需要公安部门审核过关才能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