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杨文做出恶意裁定的投诉。2007年栖霞法院错判了一起建筑合同案,该案的判决与栖霞法院同期其他关于当事单位的判决互相矛盾,我和单位法人多方奔走得到了南京市检察院对于案件的抗诉。
2014年十一月九日我收到栖霞法院对南京市检察院宁检民抗19号民事抗诉的再审判决 ——栖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我对于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收到上诉交费通知后,我提出交费困难,向法院递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主审法官杨文电话给我,在通话过程中,他表达出让我不要打这起官司,栖霞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这么判,是得到南京中院的支持,上诉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改判的。 杨文法官在2014年12月31日电话通知我到法院谈话,法官提出再给三天时间交诉讼费,我当场表示自己没有能力交,要求法官对立案与否,给出明确答复。杨法官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通知两份文书让我签收。 2015年1月6日我接到法官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法官要求我补交一份相关部门的困难证明给他。 2015年1月13日,我按法官要求将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以顺丰速递寄给杨文法官本人收。 2015年1月26日上午9:30分,我和盛宣明以及对方当事人丁昌寿及他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结束时,法官问明双方不接受调解后,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2015年6月5日,我见到了宁民再初字第1号裁定,理由是:“没有交诉讼费”,这份裁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按期上诉,因为交不起上诉费,我按照主审法官的要求递交免交申请和困难证明,法院也发出受理通知、庭审组成人员、开庭传票,并按传票时间开庭审理。贵院如何做出“因未交上诉费而按撤诉处理”?? 庭审中,两名审判员对检察院抗诉书中查明的事实再次询问丁昌寿时,丁的回答表明了市检察院抗诉完全是正确的。审监庭为何事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不对案件做出改判,而以这种野蛮的方式来对上诉人的权益做出伤害?? 思来想去:南京中院这样做,因为包工头在07年和08年打栖民一初字1538号案件时,花费二十几万元,买通了法院相关法官,得到了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申诉人即使获得检察院抗诉和省高院的要求重审,可庭审一开始,包工头只需把“我在你们法院都花了二十几万元了,你们敢改试试看”,审诉人总是得不到正确的判决。原因还有一个:申诉人的财产已被栖霞法院执行了,且执行过程中有明显违法,一旦判决申诉人胜诉,一方面要执行回转,另一方面怕申诉人提出国家赔偿。 希望有关监督部门能看到这份投诉,还申诉人公正待遇,南京中院审监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检察院抗诉做出判决。 | |
贿赂法官的包工头手中自然有行贿的证据,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听到这样的话,心中清楚明白,所以才有了这样严重违反程序的裁定书诞生。
| |
找男友,好男人来,V信:8256011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