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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曲周县法院对王振江等人妨害公务重审的荒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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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 发表于 2015-6-13 13: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1月9日以来,新华网、天涯等国内知名论坛刊发的一则题为《关于王振江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重审自辩词》的文章,该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几十家媒体进行了转载报道,河北“反腐斗士”王振江发帖诉冤 因揭腐遭到打击报复。
  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并不是依法执行公务。
  曲周县人民法院曲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客体要件讲,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也就是说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原《刑诉法》第166条和新《新刑诉法》第199条均规定依照原《刑诉法》第165条第二项和新《新刑诉法》第198条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依据该条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有补充侦查权,而公安局只有配合权而没有侦查权,该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时间,并与2012年10月15日定的开庭时间,2012年10月26日准时开庭。
  赵颜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尚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开庭时间已定于2012年10月26日,本案案卷中并没有侦查机关收集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颜忠案件延期开庭审理的决定书、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建议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王振江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年30日被逮捕,涉县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于2013年1月26号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3年2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涉县检刑诉3号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3年3月13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于2013年3月26日给王振江送达了起诉书。2013年5月9日邯郸市人民法院院指定曲周人民法院管辖,曲周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3日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王振江被关押九个月后,曲周人民检察院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检察院后补2013年7月15日自己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彦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作出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赵彦忠无罪。宣判后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该案二审期间,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要求涉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邯郸市中级法院发还重审后涉县检察院于2014年10月30日有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赵彦忠案在二审期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补强证据,其中涉及到对赵彦忠妻子史凤菊进行重新询问,后我院据此通知涉县公安局对此项证据进行核实。
  曲周人民法院依据涉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2014年出具的两份相互矛盾的情况说明替代应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赵颜忠案件的法律文书,以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陈述替代询问通知书,属偷梁换柱,认定郝保军、张学清的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程序合法的,认定王振江等人妨害公务依据。
  根据原《刑诉法》第97条和新《新刑诉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郝保军、张学清,其二人陈述找赵颜忠案件证人史凤菊询问、与史凤菊约好询问地点,与史凤菊的陈述相互矛盾。史凤菊并非赵颜忠案件的证人、询问地点与史凤菊并未约定,而是郝保军、张学清找到史凤菊时尾随史凤菊来到王振江家二楼,王振江家既不是史凤菊的住处,也不是史凤菊提供的询问地点,更不是办案场所。
  在案发过程中,郝保军、张学清并未向史凤菊出示询问通知书、人民警察证;张春庆系公安机关的司机,其没有执法办案主体资格,其参与执法办案亦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仅以赵恩义、刘晓亮,王志永、石炜等人的陈述替代涉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并以巡防队员的涉县公安局私自印发民警王志勇上岗证、涉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等证据认定巡防队员出警有合法依据、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证据。
  庭审中经王振江、王彦春,证人王涛辨认,能够认定巡防队员窦晓川、赵恩义分别对王振江、王彦春进行殴打,王振江供述、证人崔贺平证言、王振江以及家人等七人伤情照片、医学诊断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巡防队员出警的暴力行为,这些巡警既没有警官证又没有河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只有涉县政府颁发执法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没有执法资格。同时警服是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他们身穿警服,严重的违反《警察法》第36条规定。况且这些巡警当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又不表明自己的身份,破窗而入后就动手打王振江和王振江的家人。
  曲周县人民法院明知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因赵彦忠案在二审开庭前十天内,进行补充侦查对史凤菊进行调查,在没有任何书面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18日晚上吃饭时到王振江家,他们未穿警服,手提礼品,未出示任何证件,不表明自己身份和来历,就让王振江回避,离开自己的住宅。
  王振江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法律工作,对他们的这种行为提出了争论和质疑,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从王振江家走时,张春庆故意挑起事端,殴打王振江。曲周县人民法院不顾客观事实,故意整“反腐斗士”王振江。该判决书对王振江等人和律师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并没有进行论述,是谁在背后指示操作?该判决书对王振江等人和律师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并没有进行论述,是谁在背后指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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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冤情110 发表于 2015-6-13 13: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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