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美丽苑6号楼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如此裁定强拆——违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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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6: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公布新拆迁法,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强拆,是国家对法律的崇敬,对执法者的信任。希望你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能公平、公正。你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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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6: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有法不依,枉法裁定即辜负了国家的信任,也败坏了人民法官在百姓心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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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7: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冬季开始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断水、断电、断气,雇佣黑社会人员砸玻璃,堵门,电话威胁。经多次上访,恢复临时水电,后又被破坏,无法在此居。
  我在外租房的房租由暴力违法拆迁方负担,这个要求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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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8: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1月27日,对房屋进行机械强拆,我们的房子被拆成残垣断壁,家中财务尽失。我无法在此居住是不是拆迁方的责任??偷偷摸摸破门强拆导致我家财务尽失,他是不是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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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8: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可以列举一下,我自拆迁开始到现在,提出过什么无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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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9: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110平方的错层三室二厅,你补偿的钱在本小区也只能买到六、七十个平方,还有税费和装修,你让我怎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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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0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槐荫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这些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听不懂??你们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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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11: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你家大房子。补偿你家小房子,三室变一室,你们都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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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1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果觉悟那么高,为什么做不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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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美丽苑6号楼 发表于 2015-6-16 12: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济南市美丽苑6号楼,五证俱全商品房。有房产证。
  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10年4月26日——2010年6月26日
  拆迁评估价格4717元/平方。同期济南商品房均价9314,本小区二手房价格7400.
  2010年冬季开始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断水、断电、断气,雇佣黑社会人员砸玻璃,堵门,电话威胁。经多次上访,恢复临时水电,后又被破坏,无法在此居。
  2011年6月24日小清河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2012年11月27日,对房屋进行机械强拆,我们的房子被拆成残垣断壁,家中财务尽失。
  2013年元月9日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济建拆裁字第2号。支持上述补偿标准。
  2013年8月2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下达槐行执字第12号,判定允许强拆。
  小清河指挥部强拆在先,申请法院强拆在后,居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1年1月21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审判长在补偿价格显失公平,违法暴力强拆在先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枉法裁定。使新拆迁法形同虚设,人民群众财产仍难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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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美丽苑6号楼 2013-10-13 16:23:35
  济南市美丽苑6号楼,五证俱全商品房。有房产证。
  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2010年4月26日——2010年6月26日
  拆迁评估价格4717元/平方。同期济南商品房均价9314,本小区二手房价格7400.
  2010年冬季开始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断水、断电、断气,雇佣黑社会人员砸玻璃,堵门,电话威胁。经多次上访,恢复临时水电,后又被破坏,无法在此居。
  2011年6月24日小清河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2012年11月27日,对房屋进行机械强拆,我们的房子被拆成残垣断壁,家中财务尽失。
  2013年元月9日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济建拆裁字第2号。支持上述补偿标准。
  2013年8月2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下达槐行执字第12号,判定允许强拆。
  小清河指挥部强拆在先,申请法院强拆在后,居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1年1月21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审判长在补偿价格显失公平,违法暴力强拆在先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枉法裁定。使新拆迁法形同虚设,人民群众财产仍难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