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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重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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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雕工 发表于 2015-6-15 21: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商报
     
        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愤怒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日前,该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田某,贵州人,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出事后,他一直在逃,迫于清网行动等多方面压力,他最终选择了投案。”田某的辩护律师近日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让田某人生发生重大改变的,是9年前的一次遭遇。
        2006年2月份开始,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当年3月17日晚,张某趁田某出去散步,强暴了田某的妻子。当田某回到宿舍三楼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喊“不要、不要”。他从一旁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张看到田某进来从床上下来。
        田某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丈夫先是拿白酒瓶砸,后来,又拿菜刀,直至把对方砍倒在地,脖子砍了很大一个口子。”田某妻子说。
        “我打不过对方,于是拿了一把菜刀。”田某对着张某一阵乱砍,张某倒地。田某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把菜刀扔在房间内,换了一条裤子,带着妻子一起逃跑。
        一名住同一楼的工友,隐约听到田某说“太欺负人了”。之后,张某拼命喊救命,似乎说了声“你饶了我吧”。该工友害怕出事,于是打电话叫来了老板。老板等人上楼发现,三楼房门紧闭,打开后只见张某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气息,脖子上有一道很大的口子,地上全是血。
        浙江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判决后,我问他要不要上诉,他最终没有选择上诉,案发后,他一直在逃,可能整个人精疲力竭了吧。”辩护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判处田某无期,而没有判得更低,主要考虑到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消失。另一方面,田某对张某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到位。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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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汗 发表于 2015-6-15 23: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该判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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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人士甲 发表于 2015-6-16 00: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行为停止怎么认定呢?强奸者被制止时都没有离开事发现场,被武力制止时不逃跑还与女方丈夫对打,该丈夫是打不过才动刀的。假如丈夫不动刀被打倒后强奸者继续强奸行为怎么办?该人敢在光天化日下在宿舍强奸他人妻子那可是胆大包天的,这么做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不能认定行为停止,所以丈夫的行为完全就是正当防卫。本国可是发生过开车撞倒人后不救人,不逃逸,下车查看后反复碾压三次“轧伤不如轧死”的先例的。在此事实教育下,正当防卫者在侵犯人不跑路的情况下哪里敢停止正当防卫行为。打一下不强奸了反过来对打就算行为结束?这是荒谬。整个旁证就只一人,也没目击,也没录音录像,就凭他口述的听到张某喊饶命做为张某行为停止的证据效力不足。而且张某强奸在先,被侵犯者当时是有叫喊的,为何当时不立即制止?事后做证时证词却不利于防卫者是否可信? 此案应重新审理,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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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先生 发表于 2015-6-16 0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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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老孤客 发表于 2015-6-16 0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不是判得重不重的问题,而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应该是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杀人,还有那个律师素质太差,没能做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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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en 发表于 2015-6-16 0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狗法官判死刑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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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udier 发表于 2015-6-16 04: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在天朝就是一根强力橡皮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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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闲人 发表于 2015-6-16 04: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e国官员和j国屁民共处的社会,反抗精神是要被彻底消灭的。“你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你的女眷就是我的女奴,你的钱就是我的钱”,这多好,如果你们还会反抗,那就不好玩了。所以,有反抗血性的必须被阉割......j国的“法律”就是干这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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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看不评论 发表于 2015-6-16 05: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见义勇为,应该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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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叛逆 发表于 2015-6-16 06: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重,因为强奸犯在中国有着神一样的位置!@王丽华你说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