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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住在浙江宁波的记者遇到了购买二手房,原房主却拒不迁出户口的事情。记者购买该房产已有5年,由于购买时的疏忽,未能敦促原房主迁出户口。现在记者需要迁入户口时发现此事,与原房主联系,原房主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竟公开敲诈。记者求助于社区、派出所、市长信箱却均被告知自行协商。
为此,记者通过咨询律师、互联网上查找发现,此类现象在全国非常多,大都无法合理解决,原因就是户籍法是一部1958年制定的法律,该法律诞生时根本没有商品房买卖这种行为,所以给“赖户口”这种行为留下了空子。 从户籍相关的法律法规上了解到,人户分离,特别是产权已经转让下的人户分离行为,本身就已经违背了户籍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卖房人已经将房屋出售,不实际居住在这里,户口 “赖”在房屋里本身就已经是违规行为;同时,人户分离也给户籍管理带来了混乱。 但是“赖户口”这种即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办法去治理呢?? 不要将此类行为的责任推到购房合同不细致上,即使规定了迁户口违约金,是否就意味着只要偿付违约金,“赖户口“就是合法行为?? 南京市专门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了规定,成立“社区托管户“,将“户口老赖“的户口强制迁入托管户内,解决新房主的户口问题。也有一些城市将”老赖户口“冻结,挂在新房主名下。 也就是说,“赖户口“的行为其实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的,处理的方式和力度其实只取决于地方政府对此类事件的关心程度。那么作为户籍管理部门,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赖户口“行为,就只能任凭发生??尽管没有法律直接授权警方实施“强迁”, 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委会或者乡的社区集体户: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委会或者乡的社区集体户。 说到底,户籍部门不愿管的原因其实是怕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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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不在乎的地段就是三不管地段,领导不在乎的事就不是事,领导没看见就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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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律漏洞集体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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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不合理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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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不涉及自身=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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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才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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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还是可悲??需要用不合法才能治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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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当初没有约定,后来要人家迁走完全要看两方协商,遇上不讲理的你还能要求派出所强制把对方迁走么??往哪儿迁啊??何况人家可能也是无地可迁。好好协商下比到论坛发帖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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