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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淇滨区上峪乡鹿厂村村官涉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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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树 发表于 2015-6-19 11: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2015年6月7日,在国家政府加强整体改革,促进法治社会进程的环境下,在河南省鹤壁市农村竟发生了村官在农忙季节挖掘本村耕地必经公共道路,之后村官打电话给承包耕地经济组织成员称“要想通过需交3万元钱款……”。目前挖掘公共道路案件发生12天,事情仍然没有依法得到解决,受害人在案发第一时间2015年6月7日9点30分左右,拨打负有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鹤壁市110报警。但是,案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于是向依法向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纪委求助,但是都是无济于事。在无助的情况下求助笔者依法代理舆论监督。
案件真相涉嫌多项违法:
在接到求助后,笔者按程序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办理代理手续。在笔者了解案件情况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案件属于治安案件,而后有发展到涉嫌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然而,案件涉案人员全部是村官及带头涉案的主要责任人竟然是连任30年左右的村党支部书记。一个连任30年左右的村党支部书记,如此假公济私,证明了什么?这与旧社会世袭的“村霸地主”有何区别?笔者认为就是旧社会的“村霸地主”租地也要保障“佃户”耕种土地的公共公路畅通吗,对此笔者认为必须给这位连任30年左右的村支部书记讲讲法律,并希望鹤壁市人大依法对案件作出监督处理,依法惩治这位村党支部书记,不然公民怎么耕种土地??
在2015年6月18日上午9点30分左右,笔者通过打电话向鹤壁市公安局沟通后,拨打辖区金山公安分局电话0392—3391011竟然没有人接听,在与处理案件的王警官联系时,王警官没有接电话,笔者发短信告知王警官竟称是“农村土地纠纷,属于法院管辖”。一个明显的挖掘耕地公共公路案件,民警怎么认为是土地纠纷?难道农村耕地的必经公共公路属于村官非法占有敛财的工具?对于民警不作为行为,笔者已经依法监督鹤壁市公安局督察介入案件的查处。为了维护法治社会环境,保障法律在公民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促进社会文明稳定发展,笔者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情况及相关证据,依法对案件前因后果进行评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笔者可以确认本案被挖掘的公路符合人民生活需要的公共公路范畴,并不是所谓的土地纠纷。为此涉案主要责任人必须依法惩罚对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案责任人应当按天计算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相关证据来源及证明事项:
1、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出警警方拍照的现场挖掘公共公路照片,的客观事实情况,证明被挖掘的公路是“鹤壁市淇滨区原之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门前已经硬化的水泥路面,也是耕种土地的必经之路。事实证据证实本案侵害的是村民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公路,案件应该属于治安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处理。如果不作为就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笔者将依法跟踪处理结果。



2、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情况:村长打电话索要钱3万元,受害人接电话后就去村长家,与村长核实,“xx:你要3万元,如果打官司,你敢承认吗?”村长回答:“当然可以,我还有记录呢”。证明村官把公民耕地唯一公路挖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3万元费用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笔者在打电话向村长核实时,村长称:“我就是挖掘了,我是挖掘我的土地,我还要把哪里建设一个厕所,看谁能把我怎么样……”。对此一个法盲村官,笔者当时就问他:“那块几十亩的山地是不是你们村里的?”村长回答:“是”。笔者说,既然是你们村的地,就应该留有耕种的公路,现在正在农忙季节,你们村官把农民耕种的唯一公路挖掘,不让农业生产是不是想让耕地荒芜?难道公民耕地还要乘飞机去?村长还是不认错,反而对笔者耍起无赖。笔者最后对村长说:“你不要认为你是村官,你其实和当事人一个都是公民身份,我也是公民身份,现在是法治社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不是一般的案件,是涉及到农村农民利益的代表性大案,笔者必须监督到底。
3、根据受害人求助称在今年3月份,他们种植的果树被人破坏100多棵都报警了至今没有破案;此外,受害人种植的红薯苗被村官的弟弟用锄锄掉100多株,报案至今没有依法处理;受害人耕地打了一眼引水井,村官也要收取费用。笔者不知道这个村官到底他什么还不敢做?公安机关还以“土地纠纷,管辖权在法院”。就以上破坏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推诿到法院管辖就是涉嫌玩忽职守行为。
综上,笔者将依法对案件的公平处理继续跟踪。
                                            于国福有话说
            联系电话:18901020982;QQ1287274393
2015年6月19日难道公民耕地还要乘飞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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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福监督 发表于 2015-6-19 13: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手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手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手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