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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法院枉法断案为蒲城市容局开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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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成 发表于 2015-6-19 17: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蒲城法院枉法断案为蒲城市容局开脱罪责

   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杨庄村一组杨春娃,1989年被蒲城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蒲城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环卫股”当了一名清洁工。后该股更名为“蒲城县市容管理局”,原环卫股所属清洁工全部转入市容局工作。杨春娃一直在该局工作至今。虽然杨春娃已经61岁,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未退休,仍在岗工作。杨春娃在环卫战线连续工作了26年,但“蒲城县市容局”从未与杨春娃签订劳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看,“蒲城县市容管理局”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杨春娃的合法权益。
当杨春娃,一个受苦受累,在环卫战线辛辛苦苦工作了26年的清洁工年过六十,需要按规定退休的时候,她却无法退休去安享晚年,因为“蒲城县市容管理局”既没有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依法解决她的社保问题。杨春娃2012年依法向“蒲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蒲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杨春娃于20155月将“蒲城县市容局”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
据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2[民事判决书]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春娃于1989年被蒲城县人民政府安置于蒲城县城建局环卫管理站从事路面清扫工作。………20045月,成立蒲城县市容管理局,原告在被告(蒲城县市容管理局)单位一直从事清扫工作直至20154月。因原告为公益性岗位,被告一直未给其缴纳各项养老保险。2011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出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因原告杨春娃为农村户籍,不符合参保条件,被告单位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出具《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女职工年满55周岁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因原告杨春娃年满55周岁,不符合参保条件,被告单位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这一段内容确认了杨春娃从1989年被政府安置当了清洁工,直至2015年,蒲城县市容局始终没有为杨春娃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至于被告蒲城县市容局的理由是否成立,我们来看判决书如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娃以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被告从事环卫工作,该单位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未办理退休申报、审批手续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陕西省人社厅等单位20112012年两次下发关于环卫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文件、通知,因原告农村户籍、超龄问题,并不能依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原告主张由被告单位补交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退休申报、审批手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原告在超过退休年龄后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其已丧失享受社会保险之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春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春娃负担。】

   看完了蒲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你就会明白了电视剧刘罗锅中讲出的一个道理:“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杨春娃干的是公益性的清洁工,脏、苦、累不说,工资又低,一个月几百块钱。一般年轻人都不愿意干。可是杨春娃却在这个不起眼的岗位上坚持干了26年,为美丽蒲城、文明蒲城、和谐蒲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政府的嘉奖。可是她的单位,蒲城市容局不仅不依法保护杨春娃,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肆意侵犯杨春娃的合法权益!杨春娃从2006年开始要求市容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他们拖住不办,等到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等20112012连发通知,要求落实政策,为环卫工人办理社会保险时,蒲城县市容局借口年龄超期、农村户籍等原因不予办理。而蒲城县人民法院居然无视清洁工杨春娃的正当要求,维护蒲城县市容局非法行为,判决杨春娃败诉,实乃违法妄判!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2[民事判决书]中这一段话【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娃以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被告从事环卫工作,该单位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未办理退休申报、审批手续的事实虽然存在,】说明,蒲城县市容局存在未依法给杨春娃“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未办理退休申报、审批手续”的事实。但因为蒲城县市容局的故意、或者失误给杨春娃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蒲城县市容局依法依理都应该承担责任,没有理由不对杨春娃赔偿!所以,蒲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有为蒲城县市容局的不法行为开脱责任的故意!
二,该判决书写道;【但陕西省人社厅等单位20112012年两次下发关于环卫工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文件、通知,因原告农村户籍、超龄问题,并不能依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这一段话可谓用心良苦!请问,2012年杨春娃年龄超标,难道2006年年龄就超标了?2005年就超标了?不超标的时候你们拖住不办,拖到超标了,你们就逃脱了责任,这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朝代的法律?用这种卑鄙的手段伤害一个公益岗位的清洁工、侵犯公民合法利益,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公仆应该干的事吗?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蒲城县市容局以及蒲城县人民法院;你们口口声声说【因原告农村户籍、超龄问题,并不能依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似乎你们都在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那么请问一下:就在蒲城县市容局内,有没有同样是农村户口而给办理了的事例?有没有同样是年龄超标而给办理了的事例?你们敢查一查吗?你们敢向社会公布一下吗?
在中央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希望蒲城县市容局,蒲城县人民法院能认真面对违法侵犯杨春娃合法权益的事实,不要继续坚持错误,对抗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让一个年过六十的清洁工流汗流血再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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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赵天成 发表于 2015-6-20 09: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这种卑鄙的手段伤害一个公益岗位的清洁工、侵犯公民合法利益,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公仆应该干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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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赵天成 发表于 2015-6-21 09: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拥护依法治国,反对官官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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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赵天成 发表于 2015-7-1 18: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不能成为政府违法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