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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6时许,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西刘村的刘某与刘某某因纠纷引发打斗,致刘某某左侧肋骨骨折伴左侧气胸。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2月11日,我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某之子得知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后,要求我局对刘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我局依法委托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刘某之子又拒绝市局物证鉴定所聘请相关人士进行会诊,致使对刘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在对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鉴定过程中,我局法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此也敬请广大网友,在上网发帖、跟帖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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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李珍的家里人也因为串供、做假证被逮了不少人,所以说楼主你了解的信息不全面,本身李珍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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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肯定是没有错误的,有错也是法医鉴定人的错,一切都是一张错误的法医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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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赣榆区公安局:以上我所说的都是有根据的都是实事求是的。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
至于二次法医鉴定被撤回一事;第一:申请人是我父亲刘宏政,我有什么权力撤回法医鉴定,难道偌大的市级物证鉴定所会听从我一个普通百姓吗??第二:2015年2月2日经厉庄派出所安排到市局物证鉴定所做二次法医鉴定,在3:08时瞿某某法医打电话联系送检民警后送检民警把电话交给警号073646女法医,女法医竟然温柔的说瞿哥你好。作为初次鉴定人为什么会在此关键时候联系二次鉴定单位呢??根据《司法鉴定通则》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为此市局物证鉴定所48天没给出鉴定结果。本人到市局物证鉴定所咨询,一位法医跟我说我们不出结果了,既然案子已经转到检察院你到检察院申请吧,我们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检察院是综合鉴定。2015年2月2日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所拍CT证明刘贵吉气胸已完全康复,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事情已经很明确了就必须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的原则: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第三:法医鉴定有一定特殊性,鉴定是个人独立的,为什么要求鉴定人签字也就是这个原因,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厉庄派出所、区公安局、检察院都是依法办事跟鉴定人没有任何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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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北京的法医鉴定书呢??????拿出来亮亮!!!!让大家看看!!过一段我的那份出来也让广大网友看看!!到底谁在造假??有些事我不好意思!!只希望某些人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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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真佩服!!楼主不但能去北京告御状!!还能飞檐走壁拍照片!!还懂法医疗!!还会上论坛!!还会发帖子!!在下俯首称臣!!终于明白什么是梁山好汉了!!!!好汉都是逼出来的!!刘啊!!前几年你要是好好学习赣榆法医非你莫属!!你应该不会违背良心!!去做违背道德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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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下次拍照安全第一那么高别摔着!!腰上系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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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拍照片的角度很象朱孔建拍摄的角度!!学学朱孔建!!别学他*诈*索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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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申请检察院承办人同意调取刘贵吉CT照片、病历、病程记录、病历,委托中国著名法医胡志强、曾任连云港公安局、连云港检察院、连云港中级法院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手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相关人士库庄洪胜主任法医师,作为有专门有知识的相关人士对刘贵吉的损伤程度审查,并不不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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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最人民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定义及见鉴定原则刘贵吉的伤请也是完全不构成重伤。
难道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部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以拿来当做儿戏的??还是有法不依故意作虚假法医鉴定。 国家著名的主任法医师会不如一个主检法医,还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机受贿敛财?? 希望局领导能够查实,早日还我们一个公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