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关于要求山东罗庄国土局对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查处的第六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回帖

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
勿忘心安46 发表于 2015-6-20 16: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要求山东罗庄国土局及局长武继银对临沂银隆钢管
  公司股东涉嫌土地犯罪和相关土地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查处的
  第六封公开信

  武继银局长:
  你好!!还是我焦胜芳,现在针对贵局给予我的《信访告知书》,第六次以公开信的形式继续要求您和贵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银隆钢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和移送。
  贵局给我的告知书,玩文字游戏,以抽象的概念表述土地违法问题,故意回避违法犯罪的实质问题,为土地违法犯罪进行掩饰,甚或袒护犯罪行为,为自己拒不移送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强辞狡辩,对我要求查处的其它重大问题避而不谈。具体问题下一封公开信再予详细探讨,现将贵局的所谓“信访告知书”,原文转帖于此,以便广大网友先认识贵局的答复,看看你们的文字游戏玩得是何等高明!!
  信访事项告知书
  罗国土资方告字002号
  焦胜芳:
  你向我局反映的信访事项收悉,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如下:
  一、反映的信访事项
  反映临沂银隆钢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占地方为临沂银隆钢管有限公司,企业住所:罗庄区沂河路与临册路交汇处。法人代表:王砚,女,现年45岁,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焦庄社区居民。在罗庄区盛庄街道吴白庄村社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是钢管厂,主要用于生产、加工无缝钢管。
  2015年2月,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对临沂银隆钢管有限公司占地现场进行勘测。该公司现实际占地总面积65944平方米,包括承包吴白庄村土地86.5亩及当时应退道路红线及应退电厂河控制线的土地12.4亩。其中前期已处罚43971平方米,尚有22873平方米未处罚,包括当时应退道路红线及应退电厂河控制线12.4亩。
  我局共分三次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分别为:
  1、2005年6月,临沂银隆钢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建设厂房,占地总面积48732.5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27921平方米。2006年3月,我局对该地进行立案调查。2006年9月28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向当事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物占地面积),该罚款缴至财政专户。2007年3月1日,我局以临国土资罚强申字8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010年7月,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扩建二期工程。该处为2011年度卫片27号图斑。2011年3月,我局对该地立案调查。2011年4月30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面积15150平方米。该罚款已缴至财政专户,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已交罗庄区财政局处置。
  3、2015年3月25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向当事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期尚未处罚的22873平方米
  武继银局长,暂且不论贵局的告知书存在的一系列不当甚或违法问题,该通知书也足以表明你和贵局对临沂银隆钢管公司及股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土地违法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你和贵局以曾进行了行政罚款为由拒不移交案件,你认为行得通么??对此类土地违法犯罪的处理,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你为什么不移交呢??难道你真的认为当前中央的“以法治国”只是一个口号么??难道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在你眼里真的是一纸空文么??
  武局长,暂不多说,下一封公开信再和你接着探讨贵局告知书是如何荒谬,是如何愚弄百姓的。
  反映人:焦胜芳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反映人联系电话:15863851027
街头飞飞 该用户已被删除
街头飞飞 发表于 2015-6-20 17: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要求山东罗庄国土分局及局长武继银查处临沂银隆钢管
  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土地违法犯罪问题的
  第七封公开信
  武继银局长:
  你好!!还是我焦胜芳,现对你们给我的《信访事项告知书》,第七次以公开信的形式再一次要求你和罗庄国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银隆钢管公司及其股东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和移送。
  一、你们的告知书,玩文字游戏,以抽象的概念表述土地违法问题,故意回避违法犯罪的实质问题。为土地违法犯罪进行掩饰,甚或袒护犯罪行为。至少具体表现为以下12个方面:
  在告知书中,你们将我反映严重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说成是非法占地;
  你们将银隆钢管厂严重违法占用农村耕地说成是“承包村土地”;
  将银隆钢管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说成是“占地”;
  将违法占用范围内原属农村耕地说成是“应退红线和控制线内的土地”;
  将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说成“处罚”,实际上是罚款,完全回避了应将土地犯罪移送的查处措施;
  仅对其占用土地中的厂房建筑物占地进行处罚,没有对其占用全部耕地进行处罚;
  拒不说明你们对土地违法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这些可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以“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已交罗庄财政局处置”为由头,推卸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土地违法进行查处的法律责任;
  对明知是土地违法犯罪却不予处罚的失职甚或渎职行为,说成是前期尚未处罚的34.3亩土地,掩饰推卸其执法机构和相关执法人员违法或涉嫌渎职犯罪等;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事实清楚,但你们直到今年我不断反映才进行“处罚”,此前你们对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不问,足以说明你们是知法犯法;
  你们说在今年2月才进行测绘确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说明你们此前的所谓两次“罚款”并没有明确的事实根据,有关人员无疑失职甚或滥用职权;
  你们拒不说明银隆钢管公司是否涉嫌土地犯罪,也拒不回复我要求将涉嫌土地犯罪的钢管公司及其股东移送查处的问题等。
  二、根据你们的告知书,可得出如下事实:
  1.银隆钢管公司违法擅自占用基本农田65944平方米,其中以所谓承包形式占用基本农田86.5亩,毫无任何手续违法占用当时应退道路红线及应退电厂河控制线的基本农田12.4亩。
  2.已对银隆钢管公司违法占用的剩余22873平方米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武继银局长,暂且不论贵局的告知书存在的一系列不当甚或违法问题,该通知书也足以表明你和贵局对临沂银隆钢管公司及股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土地违法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你和贵局以曾进行了行政罚款为由拒不移交案件,你认为行得通么??对此类土地违法犯罪的处理,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你为什么不移交呢??难道你真的认为当前中央的“以法治国”只是一个口号么??难道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在你眼里真的是一纸空文么??
  武局长,请问银隆钢管公司涉嫌如此严重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犯罪,你认为该不该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吗??你们到底还能否遵守土地法律??请你给我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好么??
  反映人:焦胜芳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反映人联系电话:15863851027及信访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