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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1986年3月从新生村驮尧屯搬到十八组并在陆付育的责任地上建房居住至今的。当时,我家没有责任地临近十八组,只有唐朝丰家有,而陆付育给我提出的条件是:你要想在我的责任地上建房子,必须有责任地临近我家,否则免谈。为此,1996年1月份,我就跟唐朝丰协商同意用我在长沙屯的2分75责任地互换他临近十八组的2分75责任地给陆付育。三方无异议,并经过第五组和第十八组两组的组丈量确认。于是我就从驮尧屯搬到第十八组,并在陆付育的2分75责任地上建房子。后来又经过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后发给我《集体土地使用》证。到现在已有29年之久都无异议。而现在唐妈兵一家乘着证人都去世了,无人证明的机会抢走陆付育种的2分75责任地。胡说什么,我骗他们,将近30年了,到现在才知道我骗他们。这能说得过去吗??现在陆付育的家属又逼着我给他们2分75责任地。 根据相关法律,我的房子已经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那么陆付育的家属就无权要回,因为在法律上已经承认了我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要高于村里的责任凭据的。如果真要进行土地交换,必须先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个在现土地使用权属人还在世或有法定继承人在世,且土地上附属建筑物依然存在的话,是无权强制收回的。同样道理,唐某也无权抢回这块地。如果唐某要回这块地,陆付育的责任地就少了。自然我就要搬家了吗??可是,现在村公所的几位领导都同意他们要回,原因是他们有土地承包证。土地互换的时候没有协议书。难道政府部门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都没用了。我该怎么办??都说独生子女优先住房……,现在反过来超生的家属有理了。恳求上级领导给予公正、合理的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