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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浦江一桩桩冤假错案和血泪控诉无门的事实,并因正常上访控告、申诉,、遭受非法拘留的事实,反映浙江省每级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及不纠错行为.
浦江冤案:周希林一家四口冤案,浦江公、检、法在毫无人证,物证,仅凭原告单方矛盾口供,以严刑逼供的方式,伪造轻伤,判处受害者周希林一家重刑冤案。纪实,及在全国人大信访室控告, 申诉,,被非法拘禁的事实,迫害镇压周希林的控告和申诉. 我叫周希林,男,汉族,农民,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俆村山背周 2000年1月8日晚7时,同村村民周国强与村民周成斌为是否交过鱼塘承包款一事,在同村周美起小店内发生争吵.周国强讲款已交给周希林了,周成斌遂来叫我去对质,我刚进小店叫周国强,我什么时候收到你的鱼塘承包款??周国强即用拳头猛击我眼部,并将我扭出店,摔倒在周成齐门口屋角边,其弟周国宣用烤火的火炉猛击我的头部,我被迫自卫用随身携带的刀,刺向周国强,后被群众周阿林等人拉开,我在周成斌挽扶下回到家里. 回家后不到二十分钟,在110工作的项柏青带着周国强、周国宣兄弟等三十余人在我家四面包围,进行围攻,我妻子、儿子、女儿从楼上把砖头砸下后,他们被迫逼退,我儿子在他们退去后被迫离家出走. 事后周国强仗着代理人陈国松之妻楼海英与公安局王琦、朱林虎,检察院傅国方、许影岚关系,强行把我一家四口抓去判刑,以伪证罪判我一年八个月,妻子一年二个月,嫂子三个月, 儿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二年.而周国强砍伤我手臂既不作鉴定,也不依法追究. 为了证明我一家四口清白,并追究周国强的持刀行凶罪,我们夫妻多年奔波上访,但无奈官官相护及地方政府收买各信访窗口跟踪,强行拦截我们,至今我们证据充分,控告无门.现把各种理由和有关社会各界人士评论与大家共同探讨,是否应该重判我们一家四口?? 判决证据是否充分??恳请网民帮助分析评判. 官方理由:. 2000浦刑初字第172号……县检察院指控…。。守候在小店门口的周希林儿子周超海用刀砍了周国强的额头,头部各一刀,周超海即逃离现场,逃进附近的弄内,周国强的头部属轻伤…。。经审理查明:周希林的儿子周超海闻迅拿一把40CM长的刀从家里赶来隐蔵在周美起小店门边….县检察院要求法医对伤者周国强左额部致伤凶器作推断. 2000浦刑初字第261号:经审理查明……周超海起来后,从家中拿了一把约40CM长的刀与母亲黄秀玲一起前往小店…。。隐蔵在小店门口的周超海用刀……。。 2000金中刑终字第274号……….金检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二审审理查明……三家法医鉴定的补充说明科学地分析及论证了被害人周国强的损伤系较长刀口,一定质量的硬质锐器一次性砍击形成的事实. 再看一看我方辩护人的意见:2000浦刑法初字第172号……1.能够直接证实被告周超海用刀砍伤周国强,只有被害人的矛盾陈述,属孤证2.被害人有三处伤势,不可能系周超海所致3.证人周燕雄和周边江的证言不能证明周超海有作案时间,故认定被告人周超海致伤周国强证据不足. 2000浦刑初字第261号,对我方辩护人陈磊、卢俊华、郑礼辉、陈群的辩护意见避而不谈,??. 2000金中刑终字第274号.我方辩护人提出1.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事实不清,在纠纷现言凶器存在,不能排除周希林致伤和周国强自伤的可能,法医鉴定的补充说明没有反映客观事实,不能以此证明周希林作伪证.2.一审认定周超海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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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现在的社会太黑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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