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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萧县!!!!!!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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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XW 发表于 2015-6-21 15: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萧县公安机局侦查人员在胡长保案件侦查期间,为了逼供我的口供对我采用了机器残忍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只是我受伤受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二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针具入感问题的规定》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实并排除非法取得的与客观事实不服的我的庭前供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侦查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基本情况。
  第一次刑讯:2010年7月16日晚10点至下午5点左右,萧县刑警大队队长孙悦带着七八个侦查人员,将我带到刑警大队三楼,对我进行殴打。然后实施酷刑“铡草”,即将我固定在老虎凳上,两只胳膊扳到背后困在一起不段的往上掀。前面有人抓住手往前拉,反复进行,致使我胳膊筋骨十分疼痛,直至并殴打我,我在无法忍受皮肉之苦的情况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和要求提供了参加四起寻衅滋事的供述,并于17日下午6点将我押到萧县看守所。
  第二次刑讯:大约在2010年7月20日左右,我被萧县刑警队侯永刚、刘辉等侦查人员从看守所14号监室提出带到萧县车管所连续刑讯8天7夜。采用了更残酷的刑讯逼供:
  1:不让我正常吃饭,每天只给吃一个馒头
  2:拳打脚踢扇耳光,还用木棍打腿,用鞋底扇脸
  3:不准我睡觉
  4:用芥末涂于眼圈鼻孔嘴巴周围,又辣又痛面部烧伤
  5:铡草
  6:悬吊,即用绳子扳到背后的两支胳膊绑起来,掉在掉电扇的挂钩上,样我的身体悬空旋转殴打。
  通过以上我刑讯,致使我的双腿紫肿,精神崩溃生不如死。当时脑子里是一片空白,至于向侦查人员提供什么样的供述对我已是无关紧要,只要侦查人员满意不在给我用刑就行了。于是我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按手印,其内容一概不问!!
  第三次刑讯:大约在2010年10月份,侯永刚、郝以生、王飞、曹队、吴支队有一次安排将我提到车管所,在曹队的指挥下,对我连续6天6夜的刑讯,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殴打,铡草等。如侦查人员喊我回答迟了就要遭到鞋底打脸,6天6也的刑讯逼供只是我双腿肿起,浑身疼痛。第六天夜里对我进行铡草的过程中一个侦查人员在殴打时将我的胳膊打断,当时有侯永刚,郝以生,王飞,曹队,吴支队侦查人员在场。我胳膊打断被松绑后疼痛无比,我要求住院治疗。吴支队等逼我是自己碰断的,是自残的结果。并说:“你不供人是自残的我们就不喊医生,就不送你去医院。”我被迫无奈只好供认是自残造成的,这样才被送到医院骨科。当时侦查人员无人签字,自己签字后得到医院的术治疗。在县医院治疗一天一夜后我被带到车管所休息治疗。期间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车管所调查了解我左手胳膊折断的情况,侦查人员实现告诫我必须供认左胳膊是自己碰断的,是自残的结果。在侦查人员的逼迫下我毫无办法,只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向检察官提供。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就邀检察官去吃饭去了。试想侦查人员在场严格监视之下我为什么要又怎么能把自己左胳膊上半截碰断自残呢??第三次刑讯期间我提供的供述都是侦查人员自己写好的,我只有按手印的权利。
  2010年元旦的前三天,我的术伤口基本上好了,我又被押解到萧县看守所。当时是管教干部宋启值班,我在医院治疗的病例,医院为我拍的胳膊受伤的胶片都交给了宋启。
  第四次提出看守所。大约在2011年1月,我第四次被提出看守所被侯永刚,郝以生,刘辉等侦查人员带到县检察院,专门为我左手胳膊打断做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威胁我必须供认是自己碰断的,是自残的结果,否则要继续夜深收拾我。一提到要继续夜审收拾我胆颤心惊不寒而栗。为再次免受皮肉之苦,我只好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和要求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对此非常高兴,专门购买了香烟牛肉等无匹送给我表示慰问和感谢。
  二、相关线索和证据
  为了方便萧院调查贵院调查,核实侦查人员对我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事实我提供以下线索和证据:
  1.我左手胳膊打断后留下的伤痕。
  2.胳膊被打断在县医院骨科治疗档案。
  3.在看守所存放的医院诊断、治疗病例胶片等。
  4.三次从看守所提出审讯的记录
  5.在县医院治疗时,县公安局梁局长在现场,并遇见白土镇余志君书记。
  6.在刑讯时没有制作讯问笔录和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7.进入看守所和腿伤、胳膊断同监室在押人员证明。
  8.我的讯问笔录没有我辩解的内容
  9.在车管所我连续审讯和羁押两个多月。《车管所是公安局审讯场所》
  三、我的请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二院三部《关于办理形式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个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我请求贵院依法对非法取得的我的庭前供述调查核实并予以排除。
  2.根据《形式诉讼法》低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两百六十五条《关于办理形式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我的庭前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九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两百六十五条法律规定,我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 我一定认罪服法,但是,不是违法行为没有犯罪而收到刑事追究,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致
  被告人:胡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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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晓XW 发表于 2015-6-21 15: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广大网友转发!!还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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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快跑 发表于 2017-8-6 18:0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萧县乃虎狼之地,只有最黑没有更黑,出租车没有一个打表的,上面贴着举报电话可又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