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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亩养命良田被文安县二砖厂挖成一片汪洋 文安、大城二县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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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_103132198 发表于 2015-6-21 15: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余亩养命良田被文安县二砖厂挖成一片汪洋
  文安、大城二县互相推诿,62名受害农民告状无门
  控告人:马六郎村民李家运等62人
  代表人:李家运   联系电话:13673268386
  代表人:李褔茂   联系电话:13932696750
  控告请求:
  1、请求文安县德归乡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立即依法责令文安县德归乡第二砖厂停止生产。
  2、依法追究德归乡政府主管领导渎职责任。
  3、依法严惩追究第二砖厂负责人破坏耕地的刑事责任。
  4、依法追究第二砖厂的单位犯罪。
  5、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文安县德归乡第二砖厂位于德归乡三岔口村,与大城县马六郎村相邻。现文安县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取土指标早已用完,为了达到其非法长期制砖,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三岔口村与马六郎村委会经非法协商,马六郎村将200余亩相邻耕地调换给了三岔口村,供二砖厂取土。近年来第二砖厂又在两村边界处非法超深度取土,深度达18米,且不留边坡,造成控告人30余亩承包土地塌陷被毁,不能耕种。2011年2月28日第二砖厂就破坏耕地事宜与马六郎村委会达成补偿协议,试想掩盖其破坏耕地的犯罪事实,并对找其交涉的受害人态度蛮横、霸道,以签有补偿协议为由拒绝受害人的合理赔偿请求。
  一、        调换土地影响不了第二砖厂破坏耕地的犯罪定性。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大城县马六郎村与文安县三岔口村调换土地必须经共同的上级政府即廊坊市政府同意,两个异县村委会无权对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换,为此以上调换协议违法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2、第二砖厂已将非法调换取得的马六郎村200余亩耕地全部取土挖成深坑,已是一片汪洋,远远超过破坏土地罪的立案标准。调换土地既不是第二砖厂破坏耕地的合法理由,更不是免于刑事追究的法定要件,只要是中国的土地,就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破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第二砖厂与马六郎村委会签订的赔偿协议,不但程序内容非法无效,更是第二砖厂破坏30余亩耕地的犯罪铁证。
  协议书中第二砖厂自愿支付给马六郎村委会土地治理金10万元,足以说明第二砖厂对破坏30余亩耕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从民商法角度而言,第二砖厂破坏的是受害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其与村委会签订治理赔偿协议,并不影响承包人对侵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为此第二砖厂以“治理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对直接受害人进行赔偿不能依法成立。第二砖厂侵犯的是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的耕种收益权,理应对承包人进行直接赔偿。
  三、乡政府失职渎职,罪责难逃。
  第二砖厂非法取土,破坏耕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查自明。德归乡政府做为砖厂的投资者、收益者、管理者心知肚明,为了局部利益,竞对如此严重的破坏耕地行为装聋作哑,不但不履职尽责,及时制止追究,反而放任支持。乡政府的主管领导已明显构成了渎职犯罪,故强烈要求文安县检察院反渎职局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追责。
  四、第二砖厂单位犯罪事实清楚,厂长李庆起犯罪事实明确。
  我国刑法第342条明文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4号第三条规定,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在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第二砖厂破坏土地的数量已多达230余亩,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完全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第二砖厂已构成单位犯罪,其负责人李庆起等直接责任人已构成破坏耕地罪,强烈请求文安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农民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基础,第二砖厂耕地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引起了马六郎村全体村民的愤慨,已经引发成群体事件,控告人强烈请求文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立即制止第二砖厂的破坏行为,依法惩治相关责任人,给受害人一个公道。
  此致


  控告人代表:马永均    马永存
  李岳甫    李子乐
  李荣缙    李岳军
  荆海春    张国胜
  李运家    李金龙
  李褔茂    李家军
  李家奎
  201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