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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区时速200公里每小时的宝马男,难道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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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 发表于 2015-6-21 16: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媒体报道说,撞人的宝马,时速200公里左右。这样的速度,在市区里面闯红灯狂飙,任何与其发生碰撞或剐蹭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基本就是人被撞死这一唯一结局;机动车的话,撞上也是严重后果的,成都的醉驾男,时速也就100多,被撞的哈飞所载乘客死亡,北京等红灯被撞的菲亚特,所载乘客也是非死即伤。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时速200的宝马,不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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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十二铜表 发表于 2015-6-21 16: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交通肇事,只要行为危害性到了一定程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建议看看成都的案子,审判长的解释:该案审判长首先向四川资讯网笔者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