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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高法民二庭李玉林有法不依乱用职权资料百度搜193526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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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兵 发表于 2015-6-23 12: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告最高法民二庭李玉林有法不依乱用职权资料BaiDu搜1935269905  2092267780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李玉林有法不依乱用职权2012年5月8日下辽宁省法院。和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票法院,来调查。在村委会。我赵忠兵问李玉林情况事实吧??李玉林说:“事实”那事实李玉林,那还这么办就是权利驳回诉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李玉林没有按事实来调查,驳回我赵忠兵的诉状,说我的诉状不符合弟179条.所以驳回,我认为你李玉林说不符合弟179条,,你最高人民法院,案弟179条给与立的案,那就证明符合事实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06年11月17日作出朝中民中字514号判决没有说明”和朝民尖子207号2007年3月13日作出。和06年9月20日北票市法院判决744号没有说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七日作出朝中民再中字0013号,和2011年12月7日作出辽审一民提字103号。共有五份判决。总有一个对,总有一个错的吧。201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利用职权驳回我的诉状。全解说明再以下面文件里,请看一看你便知,好啦我赵忠兵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北票市法院执行局再执行744号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第二项没给执行 张忠辉和孙爱民二人用骗的手段再赵永富家中让我签字。 再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你给于终止和中解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中官和终结和终止,违犯了乡官规定。744号判决明显有执行标。所有材料和证句。从最高到基层法院,卷宗。请明查??
  当年06年9月20日之前张庆瑞和村委会主任李井科还有当年分地人
  在现场指地接线并签了字再卷宗存档 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审一民提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请求:
  1、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
  2、依法撤销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审一民提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3、判决被申请人铲除其栽种在申请人承包地上的树木;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不属于土地确权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在原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北票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书中对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范围四界中的南界有明确的记载。同时北票市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30日曾组织发包方现马达营村委会和1995年分地时的村委会成员到现场指认了地界,明确了申请人承包合同书未标明的东西界线。在再审和提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部分村民的联名证言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分地成员的证明,证明中已经明确了争议土地的四至界限,也明确了争议土地的承包权归申请人,因此,本案中在土地使用权上是不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铲除其栽种在申请人承包地内的树木,恢复原貌”,不是要求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裁判。显然,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辽审一民提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予纠正。
  二、本案在原审作出正确判决后的执行程序违法。
  本案在原审作出正确判决后经申请进入了执行程序,2007年3月15日北票市人民法院向镇林业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林业部门协助执行,后北票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学、组织执行局局长杨树林、镇领导米玉成、镇政府林业站站长丛佩鹅、司法所所长李田柱、土地所所长、村主任赵凤德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再次到现场指认了界线,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赵永富在现场出是了1995年以前北组赵玉转租给他的手续,杨树林局长侵次读是,几为法人都在现场,此手续是,王学院长再现场侵手还给赵永富,但是北票市人民法院却以界线不清为由终结执行。原审作出终审裁判后,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即生效,在没有执行异议,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擅自终结执行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关于“执行中止和终结”的相关规定,也应予纠正。
  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提审过程中对诉争土地的边界已经做出了最终的认定,且符合事实,应当作出支持申请人的判决,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但可惜的是却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这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应予纠正。
  四、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2006年9月20日北票市人民法院以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仍不服,申请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后,以朝民监字第207号驳回申请通知书驳回被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是在本案进入再审后作出的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却发生了变化,以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同一案件,先后两次审查,两次经审委会研究,结果却截然不同,这是对司法公正的和司法权威的挑战。
  五、本案中争议土地属于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北组,自1995年以前是北组自1995年以后,我赵忠兵通过国家地改村委会分给我这块地,但是被申请人原来是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石匠沟南组人,其承包的林地也是南组的林地,因此申请人的承包地和被申请人承包的林地不发生交集,也无“权属不清”之说。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求重审予以审查。(自2012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案民事讼法第179条给予立案,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朝民监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四份和辽审一民提自地103号。
  四、申请人耕地承包合同书、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分地成员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村民联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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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赵忠兵 发表于 2015-6-23 13: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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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赵忠兵 发表于 2015-6-23 15: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忠兵 告最高法民二庭李玉林有法不依乱用职权资料BaiDu搜1935269905  209226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