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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情何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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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hanwansou 发表于 2015-6-23 15: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古奇观:法官审案不审原告的诉讼案情,却就被告胡扯的与本案无关的故事大做文章,这是哪一国的审案??这种玩弄司法审判大权的丑恶表演,岂不是令人大开眼界的今古奇观??这个今古奇观就出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须知,人民法院岂可被变为“淫民法院”!!

  法官居然如此枉法办案!!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扣缴房租的代理违约,被告人没有否认这一指控,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刘申法官却以本案非属民事纠纷案件驳回原告的起诉!!赛过历史传说的糊涂法官乱点鸳鸯谱!!刘法官座椅上的天平倾斜了,是否打算回复天平的平衡??

  刘申法官与沙民初字第23号案的被告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违反《民诉法》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在举证期限之内不给原告提供证据副本;2.开庭时法官没有提示说法定举证期限已满,质证时被告不出示书证原件;3.原告指出被告书证有伪证,法官不予查实,反而在结案中采信伪证!!
  法官不懂会计凭证上的“扣房租”、“扣采暖”,以为这是执法部门的一种“扣押某种资源”,其实这个“扣房租”、“扣采暖”是会计核算的减项,即从某种款项总额中减去“房租费用”和“采暖费用”。这个“扣”实质是加减运算的“减”,是会计操作行为,不是权力部门的“扣押”或“扣留”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