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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官互告之后的“阴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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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月高歌2 发表于 2015-6-24 02: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6-21 本社笔者 邵春雷 民主与法制时报

  《“民告官”牵出“官告民”》追踪
  民官互告之后的“阴阳判决”
  2014年5月8日,本报曾以《“民告官”牵出“官告民”》为题对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围绕着水库经营合同,水库承包者先是起诉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后政府又反诉承包者,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一案进行了报道,此案近日又出波澜。
  纠纷缘起
  2005年8月1日,河北省承德县仓子乡政府对外发包唐家湾水库,与黄、孟二人签订《唐家湾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终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经营期限为16年。黄孟二人于合同当天,支付第一期4年承包费2万元。然而从此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纠纷不断。
  水库承包人孟先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笔者,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2014年8月12日,因不服原审判决,孟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了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裁定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
  2015年4月17日,孟收到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然而他却发现与中国裁判文书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定书内容完全相反的判决:维持原判。
  笔者发现,裁定书和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均为2014年12月9日,审判长、审判员也都是同一个人。
  当事人质疑
  就唐家湾水库承包人不服一审无偿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的判决上诉一案,同一案件、同一文书号、同一裁判时间,却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当事人非常质疑。
  承德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在中国裁判文书互联网上公示的裁定书没有生效,是当天的书记员误传了,发现后已经通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称:当事人应以收到的判决书为准。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书有意见,可走申诉程序。
  笔者在查阅相关规定发现,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而2015年1月2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民事裁定书在互联网上已公布4个月之久。
  笔者还发现,目前,孟先生4月17日收到的判决书已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就此事对河北承德市中院进行了采访,到目前发稿时,对方未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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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对月高歌2 发表于 2015-6-24 03: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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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3283 发表于 2015-6-24 05: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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