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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滕起文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稳顺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杭州下城区法院一审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
事情发生在2011年10月18日9时,浙江省磐安县海德华府19号楼项目工地,22岁的滕起文和工友在一楼正常安装电梯,突然一根长5.2米的钢管从10楼坠下直接插入滕起文的头部,当场将滕起文脑部穿透,这场飞来横祸彻底摧毁了滕起文一家原本平安幸福的生活,现在时间过去了快4年了,滕起文至今一直躺在医院。为了给他治疗,我们已经支付了180多万的医学费,现在每个月还需要2万多的医学费,而相关责任方早就停止支付任何费用,我们已经是穷途末路,欲哭无泪!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随时将我们击垮,事情发生后当地的公安、劳动、安全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该项目的总发包方中天公司的员工在10楼没有妥善处置拆除钢管致其坠落穿透滕起文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滕起文所在单位稳顺电梯公司及项目业主海德房产公司都有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讨回公道,滕起文向浙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各相关责任方均极力采取各种方式推责并拖延!官司打了几年无非就是让我们没钱治疗,然后把滕起文拖死,好一了百了! 我们本来是想通过法律维权,相信政府,相信法律会保护我们由湖南来浙的外地打工的弱势群体,但是审理这个案子的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根本没有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而是偏袒这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本地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程序违法,导致对各责任方的责任承担方式结果错误,严重偏袒了侵权人,特别是对稳顺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受害人滕起文的合法权利。法院居然判滕起文工作的稳顺公司不承担责任!要滕起文自己承担30%责任,自己承担90多万治疗费对一个打工的简直是天文数字,滕起文已经是躺在病床上4年多了从没醒来的植物人,怎么来承担这个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人依据其过错形式和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本案属于共同侵权,依据规定,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海德公司基于选任过失,也应对稳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二审判决却免除了稳顺公司的侵权责任,该种处理方式实质上是由受害人承担了稳顺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免除了连带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对受害人,还是海德公司以及其他的侵权人,都是不公平的,也是明显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法院判决明显是偏袒枉法错误判决,天理难容!现在作为受害人滕起文的父母,我们每天要面对滕起文巨额的医学费,4年了我们已经债台高筑坚持不下去了,而相关的责任方却对我们不管不问,不管我们死活。 本案中,侵权人中天公司、海德公司、稳顺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民法通则》第130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二审判决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审查,从而没有判决三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为此我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受害人滕起文现躺在医院,处于植物人状态,法院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主观上严重偏袒侵权人,上述判决无法令人信服,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人,现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本期望依法维权,但是,该二审判决视法律如儿戏,完全错判,导致受害人受到不公正对待。 [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伤害到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群众提出了许多新期待、新要求。悉心体察群众所思所盼,解决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我们相信,在保持反渎职侵权高压态势下,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我们能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能得到有效维护,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解决处理,还百姓一个公平与正义。 受害人父亲:滕卫国18657668906 2015年6月23日”法院判决明显是偏袒枉法错误判决,天理难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