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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毁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于9月10日起施行。
网络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将会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一年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 如诽谤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便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网络反腐”如非故意失实不构成诽谤 对于当前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等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资讯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谣言止于智者,对于转发500次可判刑的这一规定,你怎么看?? →如果您想与我们互动,请关注汇德!! →关注最新资产信息、法律点评、法律咨询、融资策略、新法解读、群体活动 →如果您想关注我 搜索微信号zshdzc2008 或查找公众号中山汇德资产 咨询电话:076088366603 公司网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