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江苏淮安杨女士向国际在线投诉反映,自去年12月她和同事被江苏联通淮安市盱眙县分公司无故辞退后,便一直行走在维权的道路上。在向公司讨要说法的过程中,牵扯出了她从未听说过的用工单位江苏泰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最终杨女士和同事申请了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大半年过去了,案件的进展却没有杨女士等人想象中那么顺利。
姗姗来迟的仲裁书
据杨女士介绍,自己和同事于今年1月26日申请盱眙劳动仲裁院仲裁他们与盱眙联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盱眙县劳动仲裁院2015年2月11日对本案给予了受理,3月16日正式开庭审理,但是裁决书送到杨女士他们手中时,已经是今年的5月25日了,整个过程历时三个多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盱眙县仲裁院的审理裁决时间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在这期间,当事人也不只一次向仲裁院询问,但得到的答案总是再回去等等。
仲裁书存争议 当事人难接受
三个多月的等待,杨女士等人终于盼来了仲裁书,可仲裁书的结果却让他们更加气愤。经盱眙县仲裁院裁决确认申请人与中国联通淮安分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样一份裁决书,杨女士觉得其中有很多地方逻辑不通,有的甚至还出现了低级病句。
杨女士给记者翻看了裁决书,其中的争议点也被一一划了出来。因为本案的主要纠纷在于劳务派遣问题上,所以裁决书的一开始就“劳务派遣”这一名词作了解释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我国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劳务派遣的工作时间作了解释,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杨女士和她的同事,均在中国联通盱眙分公司,从事同一岗位工作超过10年,对此,裁决书中也并未作出相应解释说明。
其次,裁决书中确有病句存在,但翻看裁决书的最后,可以清晰看到“本件与原件校对无误”的印章。
面对这样的裁决书,当事人杨女士和她的同事们都表示不能接受,他们拿着裁决书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前不久法院开庭,但本案刚开庭不久,审判长就宣布结束庭审,原因是裁决书对为何不支持申请人除确定其与中国联通淮安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外的其他请求,未能作出清晰解释。就此问题,杨女士也曾找过仲裁院,但仲裁院表示,他们未收到法院的任何公函,所以对此问题一直不作处理。
仲裁院:联通公司用人违规 员工权益没有受到伤害
带着杨女士等人的质疑,记者来到盱眙县仲裁院了解情况。盱眙县劳动仲裁院院长,也是本起劳动仲裁案的首席仲裁员方均告诉记者“我们对这件事非常重视,市里面相关领导也颇为关注,仲裁书我们是请了市仲裁院和我们一起逐字逐句写的,每句话都是经过慎重思考的”。
方均表示,判决结果是经过多次讨论决定的,仲裁院承认联通公司在用人方面存在违规,也已经向联用淮安公司发去了整改意见,但整个过程中员工的利益并没有受到侵犯。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到司法程序,法院也已经开过庭,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补充仲裁书里的内容,方均表示:“我们并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公函,如果法院有要求,我们肯定会配合”。(吕翔 施陈勇 周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