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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变为被告中石化代理人。请问佛山石湾陈审判长法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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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hong1980 发表于 2013-10-13 02: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伎俩
  在2011年11月初,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领导表面很有诚意找我表示佛山石油分公司对我补偿。中旬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领导与我见面并答复对我补偿:“经公司领导班子同意补偿十多年工龄、奖金,并表示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到时适当补偿。”等但暗地里却在耍弄阴谋11月15日制定并下发《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邮件到下属各油站,并在11月22号以此说我违反该条例对我进行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我违反《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
  我在中石化工作十多年从未见过该《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公司亦从未对员工们解释过。
  说明: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现变更为广东华南人力资源事务所。
  佛山石湾将法院变为被告中石化的代理人
  陈锦棠担任审判长
  佛山石湾一审官随意更换该通知中所依据《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其摇身一变、成为合法。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广东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也可以作为处理上诉人行为的依据,这一看法明显偏离了法院应当秉持的中立审判的角色地位,将法院不恰当的变为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为其主动寻找所谓的依据,进而随意就更换了本案审理的对象,一审法院的结论是推论出来的,这种推论在逻辑上不具备唯一性、排他性,更不具必然性。上诉人是否知道该奖惩办法一事是应由被告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举证证明的内容,这种举证责任不能随意免除,更不能由法院推论完成。被告与第三人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以所谓劳务派遣的形式随意改变上诉人的员工身份,完全是为单方降低其用人成本、逃避对众多原有员工理应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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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axinni 发表于 2013-10-13 11: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的二审代理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0日作出的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提出上诉要点如下:
  一、证据表明:案涉的2011年1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引用的被告制订的《佛山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在2011年11月9日才发布生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条例绝对不能作为处理对上诉人之前2011年10月25日行为的依据。因此,据此条例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然违法无效,二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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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超人 发表于 2013-10-13 19: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本案审理的正是案涉的2011年1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合法性,既然该通知依据不当、违法无效就应撤销,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换该通知中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从而使其摇身一变、成为合法。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中石化佛山石油分公司和第三人广东省劳动协调指导中心对辞退原告的行为有权改换说法,也须照法定程序撤销2011年11月22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另行依据其他规定再作出处理决定方可。这一法定的必须先撤销、然后再另行处理的程序任何人无权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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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狼 发表于 2013-10-14 04: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出事我可不管,我只管拿我的3分走人,谁也别回我,我压根不会再回头看,没那闲工夫,忙得跟什么似的,百忙中抽个空顶个帖,3分到手立马绝尘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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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飛来驰 发表于 2013-10-14 1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1005 18:22:39  目睹公平正义被搁浅,自由与梦想被戏谑,许多人选择了逆来顺受,似乎别无他途,争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力。现时代是一变十、十化百、最后是几何级数裂变成千千万万人的力量。 什么都可以抛去,唯有信仰不能抛去;什么都可以接受,唯独屈辱不能接受,决与中石化终老死,与不公判决抗争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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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i42jq 发表于 2013-10-14 2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佳是 全体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抵制黑心企业,取缔虚假、变相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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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D 发表于 2013-10-15 05: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佛山石湾法院陈审判长法在何方??将法院不恰当的变为被告中石化的代理人 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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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花开 发表于 2013-10-15 14: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广东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也可以作为处理上诉人行为的依据,这一看法明显偏离了法院应当秉持的中立审判的角色地位,将法院不恰当的变为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为其主动寻找所谓的依据,进而随意就更换了本案审理的对象,这样判案显然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