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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旗检察院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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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振江 发表于 2016-4-26 08: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8月25日在西乌旗境内S307省道260公里处,巴音满都呼醉酒(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0.24mg/100ml)驾驶丰田陆地巡洋舰牌越野客车(套牌)超速(经鉴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速不低于133km/h)追尾前方王立斌驾驶的铁牛牌654拖拉机牵引的纽荷兰牌方捆打捆机尾部,造成乘车人包玉柱死亡且两车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西乌旗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并出具西公交认字【2014】第14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巴音满都呼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立斌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包玉柱不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巴音满都呼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套牌、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就要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巴音满都呼是醉酒、套牌、超速驾驶,属于情节恶劣。但西乌旗检察院却对巴音满都呼做不起诉处理决定,请问?不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案是不是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