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领导签名的辞退证明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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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库 发表于 2016-11-26 0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些情况下,上级领导的签名跟单位的盖章并无区别!

2016年10月下旬笔者钟永棣发表判例《无加盖公章的辞退证明是否有效》,判例中人民法院认为,《辞退证明》由A酒店人事主管干部吴X、行政总厨杨X、餐饮部总经理林X在上面签字,应认定为A酒店的公司行为,A酒店辩解《辞退证明》没有盖公司印章,不能证明系A酒店将张X辞退,该辩解无理,不予支持。

事后有个别读者(包括人力资源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盖了公章的才能认定为企业的行为,无盖公章的不应该认定为企业行为。

在此,笔者再次整理一份判例,供各位朋友参考。


北京市(2013)一中民终字第1407X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就解除情况,李某主张2012年12月12日H大厦管理中心以其偷拿厨房水果、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证明。其中载明:“李某:因偷拿厨房水果(苹果、提子),涉及违反《员工手册》第四章第1条第7款,公司决定于2012年12月12日解除与你2010年1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118XX)。特此通知。H大厦管理中心2012年12月12日”,未载有H大厦管理中心公章,但注有“单位通知单 徐X立”字样。经查,徐X立为H大厦管理中心餐饮部经理。法院依法通知徐X立到庭核实情况,徐X立当庭陈述“单位通知单徐X立”字样为其本人书写,并陈述当时正在考虑是否解除,但未形成最终的决定,其将该通知放置于办公室,但未送达给李某的,李某与其不在同一处工作,李某如何取得该通知其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就解除情况一节,李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H大厦管理中心餐饮部经理徐X立书写的“单位通知单徐X立”字样,徐X立又系李某的上级领导,而李某并不知晓H大厦管理中心内部解除程序,其在见到载有徐X立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即有理由相信H大厦管理中心已经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此,法院采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李某的主张认定,H大厦管理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以偷拿厨房水果、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H大厦管理中心上诉认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亦不认可李某所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认为,H大厦管理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自身内部对员工的聘用及解除程序进行有效管理,李某作为劳动者个人持载有徐X立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即有理由相信H大厦管理中心已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H大厦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H大厦管理中心未能就其解除理由存在相应事实依据,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劳动法顾问钟永棣再次建议,企业在内部制度中应该明确清楚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与审批流程。

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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