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成都某IT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手机软件开发,手机游戏。由于公司是研发技术型企业,特别提倡加班文化。项目进度滞后,老板会带头加班,研发人员也长期疲于加班。公司规定,研发人员加班,公司给予补贴。 2011年12月,软件开发工程师张先生考虑公司长期加班,自己身体吃不消,于是试用期内申请离职。在离职时,张先生要求核发加班费。人力资源部以研发人员工资高,加班是研发人员的工作责任,公司提供加班补贴等理由,拒绝发放加班费。 2011年3月,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实际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 分析 张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公司已经补贴的形式发放加班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免费晚餐,交通补贴也不应作为不发放加班工资发放的依据。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平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显然公司将加班工资等同于补贴或者福利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当按实际加班情况对员工加班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网络,侵删 ▼ 长按下图二维码,关注有惊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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