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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渣土车致我左腿截肢,求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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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luhengjiang 发表于 2013-10-21 14: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疯狂渣土车致我左腿截肢,枉法判决书致我无处获赔,求关注。
  姑苏区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有公正吗??有公平吗??有天理吗??
  请姑苏区法院立即纠正平民初字第0583号错误判决
  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纠正苏中民终字第1816号错误判决
  基本情况: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致我左腿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全身多处瘢痕构成八级伤残,住院十多个月,直接花去医学费用52万多元,装配假肢7万多元,遭受如此巨大的伤害,姑苏区法院平民初字第0583号枉法判决书却判决施工单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天理何在??
  本人朱建琴,女,1966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606195026,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石皮弄3号。
  拙政别墅项目开发单位即建设单位:苏州赞威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0日11时40分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刘恩合,驾驶载从拙政别墅装载渣土的车号为苏CP6680重型自卸货车,沿北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齐门路北园路路口相北右转弯过程中,其车右侧碰倒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区域等候放行的朱建琴,朱建琴倒地后遭该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朱建琴严重受伤后送医院抢救。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平江大队调查后认定:刘恩合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地时疏于观察盲目通行,是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恩合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建琴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朱建琴左下肢毁损截肢,给朱建琴造成极其巨大的伤害,朱建琴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住院时间达十多个月,现朱建琴的伤情,经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朱建琴因车祸致左下肢毁损伤行截肢手术遗留左大腿中远端以远缺如构成V级伤残,全身多处瘢痕形成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20%构成VIII级伤残
  该起事故直接花去医学费用52万多元,肇事司机刘恩合支付104265元医学费用后不见踪影。
  该案明明是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运输渣土的车辆致我遭受如此巨大的伤害,姑苏区法院平民初字第0583号枉法判决书却判决施工单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天理何在??
  处理经过:2011年9月20日11时40分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刘恩合驾驶运输渣土的苏CP6680重型自卸货车撞伤我后,我命悬一线,被送医院抢救后,平江交通大队交警大队接警后,根据现场情况,及对刘恩合的询问,现场录像等情况,认定刘恩合负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刘恩合在交警队做的笔录中陈述为拙政别墅拉土,并向交警部门陈述其受雇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到事故组处理相关事务,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指派张锦春、邓坤朋、凡明奎代表公司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刘恩合交通肇事一事,同时三人代表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为刘恩合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朱建琴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来交警队将刘恩合放走。
  该起案件发生后,就医学费用部分向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一: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李秀娥,女,1965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06090825,汉族,户籍江苏省丰县梁寨镇前夹堤子l组,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39幢403室。
  被告三:刘恩合,男,1970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007130815,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丰县梁寨镇前夹堤子1组223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花园72幢101室。
  被告四:苏州赞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齐门路92号。
  法定代表人伊能丽子,总经理。
  被告五:张锦春,男,1963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304062414,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孝威村十三组46号。
  被告六:邓坤朋,男,1980年5月18日生,居民省份证号码320321198005181816,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范楼8组79号。
  被告七:凡明奎,男,1972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202192014,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具双椿铺镇古城村凡岗组。
  被告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
  负责人:孔明,总经理,83959080。
  等几名被告承担责任。庭审中几名个人被告均躲避不见,公告送达,拖了一很长时间才下判决。
  就2012年2月2日前的医学费用,姑苏区法院平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10000元,被告刘恩合赔我375596.63元,被告李秀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锦春、凡明奎、邓坤朋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建琴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苏中民终字第1816号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你们为平江区法院违法判决背书,心安吗??
  目前状况:
  目前除了刘恩合住院期间垫付的104265元,保险公司承担的10000元外,还有就是平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判决的商业险30万被法院先行执行来后,冒充平民初字第0583号判决书的执行款。共已收到医药费489861.68元。
  平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明明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万元,但是我再次起诉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时,保险公司却说商业险已被法院执行走,导致我这一次起诉根本不可能再从保险公司得到商业险赔偿。
  我现在只能和读高中的女儿,7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靠老母亲680元/月的低保度日。我得罪了谁老天要这样对我??法院要如此枉法审判,害我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我的证据:
  1、事故认定书
  2、刘恩合在交警队询问笔录
  3、施工合同
  4、现场照片3张
  5、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报批表
  6、交通警察出具的情况说明
  7、凡明奎、张锦春、邓坤朋担保书
  8、装配假肢证明
  各方表现:
  在第一次医学费用纠纷中各位当事方的表现: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庭调查拙政别墅项目是谁承包的,项目经理是谁,等情况时。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代理人称项目是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谁不知道,土方是谁施工的不知道,我们没有施工,实际施工人不清楚。
  一问三不知,项目经理是谁都不知道,你们是皮包公司还是无赖公司??
  刘恩合,李秀娥未到庭。
  法庭调查其雇主是谁时,其代理人称不知道。
  其本人不到庭,雇主是谁都不知道,不是百般抵赖是什么??
  张锦春、凡明奎、邓坤明未到庭。
  法庭调查担保书是在什么情况下的形成的。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称三人都没看清担保书内容,以为只是担保刘恩合不离开苏州,否认经济担保。
  其本人不到庭,三人都没看到担保书中经济担保的内容吗??怎么可能??不是百般抵赖是什么??
  法庭调查是谁通知他们去交警队的。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称互相通知的,具体不知道是谁通知的??
  一名代理人能代表三个人吗??三个人一起糊涂了吗??
  数问法院:
  姑苏区人民法院
  1、你们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刘恩合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这个证据人世间存在吗??有当事人刘恩合的证言,有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拙政别墅项目经理张锦春的认可,有凡明奎、邓坤朋的证言还不够??你们到底要什么??
  2、拙政别墅项目经理是张锦春你们无法查清吗??
  你们有人看过施工合同吗??上面的项目经理是谁你们有人看到吗??
  3、凡明奎的身份你们查不清吗??
  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报批表中有申请单位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盖章,凡明奎的身份还不能确定吗??
  4、张锦春、凡明奎身份如此清晰的情况下,他们证明雇佣关系的效力还不够吗??
  5、张锦春、凡明奎、邓坤朋的身份不能代表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处理交通事故吗??
  6、张锦春、凡明奎、邓坤朋的身份足以使处理事故的交警相信其有代理权,却不能够认你们相信其三人有代理权吗??
  7、刘恩合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运输土方,还不能够证明与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雇佣关系吗??没有雇佣关系刘恩合会发神经去给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拉土吗??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称没有雇佣刘恩合拉土,那刘恩合为什么会到拙政别墅工地拉土??除非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将土方分包给任何有资质的企业,否则都是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8、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不能认定由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吗??
  9、平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你们却提前将商业险30万执行来后,冒充平民初字第0583号判决书的执行款。我现在起诉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用等商业险承担部分,钱从哪里来??
  10、保全的苏CP6680重型自卸货是谁同意放车的??刘恩合、李秀娥有上百万的经济的责任还没承担,你们为什么放车??
  二问交警:
  平江交警大队:
  你们通知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来处理交通事故,为什么不审查委托手续??你们的过错害我无法获赔,你们该承担什么责任??
  我的要求:
  我要求姑苏区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纠正错误判决,还我公平、公正。
  至今我还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