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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青山湖法院认定房产开发商经济困难,歪曲法律,严重损害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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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iaoxiao0571 发表于 2013-10-21 15: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昌青山湖法院认定房产开发商经济困难,歪曲法律,严重损害业主利益
  
  近日,南昌市秀泊经典小区120多位业主联名将南昌金昌利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控告开发商拖延合同约定办房产地产权证348天,按合同规定,开发商应赔付每位业主4至7万元左右。,但最后南昌青山湖人民法院主观认为开发商经济困难,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仅判开发商按按购房款的1%赔付,也就是每位业主4至7千元左右。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业主信服??我们的人民法院,人民能相信你吗????
  本案中控告双方及法院对违约事实均表示认可,开发商仅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2009年7月7日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条规定:“当前企业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请问我们的购房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吗??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全国统一,万分之三的赔付金也是全国都是通用的,青山湖法院凭什么会认定违约金过高??
  再问青山湖法院如何单方面认定开发商经营困难????甚至连开发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或口头申诉企业经营困难,请青山湖法院用事实证明被告经营困难!!请公示秀泊经典二期成本价和销售价。请公示被告金昌利的经营项目和财务状况。请青山湖法院提供被告违约金过高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经营的企业困难。
  其实本案诉至法院之前,经过业主和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已经同意按合同全额赔付,但要三年时间分期赔付,业主不同意,这才诉至法院。但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法院会如此生硬套用有利于开发商的条款,而置合同法的主体不顾,故意曲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真正困难企业的支持。很明显的钱权交易!!我们业主愤怒了!!所有正义的人都愤怒!!这份不公正的判决深深的伤害了受害者,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公正的信任。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中铁面无私的公正形象,难怪奸商对业主叫嚣越告越倒霉。
  另外,我们100多业主集体上诉,法院硬是要分开判决,听说是为了多收取诉讼费,每位业主单独一份判决书,很多判决书原告名字也搞错!!原告小区名称全搞错,地址全搞错,这样的判决有效吗??????这样的法官如何去办案??????叫百姓怎么信任你!!!!!!!!!!法院为何容许法官对待工作如此不严谨??????真的有辱“人民法院的大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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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子 发表于 2013-10-21 2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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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en3300 发表于 2013-10-22 03: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一审判决,及时上诉争取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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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倒闭 发表于 2013-10-22 09: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我说的是清朝,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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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谷791hxa 发表于 2013-10-22 15: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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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精 发表于 2013-10-22 2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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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kic332395 发表于 2013-10-23 03: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控告书
  主题:控告中国6400个司法审判机关,各在其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是违反中国《宪法》和超越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行为,侵害了中国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和公民权利。
  内容 :根据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本公民余启佳有控告权利,中国6400个司法审判机关,在其各个院内设立共产党党组组织,分别设置正、副组长,其通常为分别担任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设立组员多个,如此政治团体组织设立于其院内,是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超越了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公民人权受国家保障并不受侵害。事实上的中国法院和检察院在各院内设立同一个政治集团共产党党组组织,使这两种司法审判机关都有着共同志向、共同政治目的、共同利害关系,共同政党的利益为重要的司法主导,是对诉讼一方的公民当事人极不公平的、极之不利的,是对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公民余启佳強烈要求中国政府从中国法律条文角度上,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原则上,依法公开向全中国全国公民解释此关系到中国《宪法》真正彻实施行,关系到广大中国公民人身平等诉讼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事件原因。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控告人:中国公民:余启佳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宝源路13号五座1503房
  身份证号:440601195608240…
  电话:13380299336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