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发包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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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造价 发表于 2016-12-7 2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2015]281号
4.6  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商,将施工工作发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4.7  工程分包发包人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4.7.1  施工总承包商、施工专业工程承包商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商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务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商并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还可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4.7.2  进行劳务分包时,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由工程分包发包人组建,技术文件由工程分包发包人负责编制,构成实体工程的主要材料、主要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均应由工程分包发包人负责提供。
4.7.3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约定工程分包发包人的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供应方式,分包人提供的劳务作业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以及报酬和相关费用的计取方式。
4.8  工程分包发包人、分包人需要聘用社会劳务人员的,应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9  严禁工程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包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4.9.1  工程分包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9.2  工程分包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4.9.3  工程分包发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实施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9.4  工程分包发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其分包人收取费用,主要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4.9.5  劳务作业分包商承包的范围是工程分包发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工程分包发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4.9.6  工程分包发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9.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 10  严禁工程分包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进行违法分包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4. 10.1  工程分包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4. 10.2  工程分包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4. 10.3  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工程分包发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的;
4. 10.4  工程总承包商再进行工程总承包分包的;
4. 10.5  施工总承包商再进行施工总承包分包的;
4. 10.6  工程分包发包人将主体工程和关键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但依法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除外;
4. 10.7  专业工程承包商或专业工程分包商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4. 10.8  劳务作业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 10.9  劳务作业分包商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4. 10. 10  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设计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直接进行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的;
4. 10.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 11  严禁分包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在工程分包发包活动中的挂靠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4. 11.1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4. 11.2  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4. 11.3  专业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或设计承包商,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 11.4  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专业工程承包商或专业工程分包商的;
4. 11.5  工程分包发包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 11.6  实际工程分包发包人与上一级发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4. 11.7  合同约定由工程分包发包人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工程分包发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4. 1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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